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路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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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路径探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和政治协商制度,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也必须看到,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相比,这项制度仍然存在不相适应、需要完善的方面。如何克服不足、不断完善,法制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方向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的基本路径。 路径之一:当代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法制化路径 当前我国关于政党协商民主建设的实体规范主要是宪法。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再予以进一步细化。另外就上位法自身而言,其规定的内容也比较宽泛和笼统。宪法是唯一一个对政党协商民主的实体内容有明确阐释的国家法律,但它只对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等作了非常宏观的规定。就规范形式而言,宪法“仅仅是一种宣告性规范。宪法的规定只是确立了一项原则,而具体内容的细化则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1]。由此看来,宪法自身的性质是根本性和宏观性,这就决定了其对政党协商民主建设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编辑:www.ybask.Com 。 因而,宪法的规定比较简约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宪法的这些规定在对政党协商民主建设具有权威性指导意义的同时,又显得很宽泛和笼统。由于它在关于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性质、地位和作用等方面的规定都显得非常宏观,也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职能等,如果没有下位法律规范予以进一步细化支撑的话,这样的规范往往会显得难以落实,甚至会导致制度的形式主义。 我国在关于政党协商民主的性质和地位、权利和义务、政党协商的准则等问题上,虽然已有了许多实体性规范,但这些规范绝大多数要么属于执政党的政策文件,要么属于人民政协的自我约束规范,而没有成为国家意志。即使有些规则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的,但它们也多属于政治文件,在事实上也仍然是政策规范。因为它们都还没有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认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中国的政党制度》两个白皮书。实际上,在政党协商民主建设中起着重要而直接作用的实体规范主要体现于中共制定的政策性规范之中。如中共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共党章、中共中央三大《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中发[2005]5号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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