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角度谈死刑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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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行为都是经其思想决定并支配的,而人的思想在决定是否要为一定行为前,必定要做或多或少的“计算”,人总是趋向于做“产出大于投入”或“收益大于代价”的事。在死刑存在而且故意杀人会被判处死刑时,故意杀人最起码是件“不占光”的事,不到万不得已没人会轻易与别人“同归于尽”的。但假如没有了死刑,人人会认为杀人是件“划算”的事,在“必要”的时候(比如极度愤恨时)算算帐感觉“划算”便实施了这一“划算”的行为。所以说,只有故意杀人所“得到”的价值并不大于自己所损失的“价值”时,即“收益”并不大于“代价”时,人们才会认为故意杀人并不“划算”,就算是再“必要”他们也会斟酌再三的。在战争年代,我们会经常听到“杀死一个不赔,杀死俩赚一个”的字眼,从本质上分析说这句话人的心理便是:如果他的死可以换来敌人的死,那他“没有赔”,死而无憾;然而假如他的死没有换来对方的死(比如只换来坐牢),他会认为自己的死没有足够的价值。来源:Www.Ybask.Com 。 这个例子更加说明了生命的价值只能用生命来等同和平衡。这样看来,就算是自由刑中的最高刑无期徒刑,也不会达到这种平衡生命价值的效果,只有死刑,才能平衡生命的价值。 4 死刑威慑力形成最强一般预防 先讲一个寓言故事:一个地方官刚刚上任,在视察本地地形时来到了一个悬崖边上,他问本地人:“有没有人失足从这里掉下去过?”本地人回答:“没有!”地方官接着问:“那有没有醉汉、疯傻之人失足从这里掉下去过呢?”本地人回答:“没有!”地方官又问:“那有没有鸡呀、狗呀什么的失足从这里掉下去过呢?”本地人还是回答:“没有!”地方官想:“人都会犯错误,那为什么就没人失足从这里掉下去呢?别说是人,就是醉汉、疯子傻子甚至动物都没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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