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环境法学教学中保持其法学的属性 |
|
|
如何在环境法学教学中保持其法学的属性
环境法学的基本属性是法学,教师普遍遇到的难题是如何教学实践中保持其作为法学学科的特征。环境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其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经济学、化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综合性很强。与传统的法学学科不同的是对其权利义务的理解要借助相关科学技术的知识体系,授课时如果不注意其法学的学科属性,就会把它讲授成环境科学或者环境经济学或生态学。如何在教学中把握好分寸,突出其学科的属性,是每个老师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 环境法学的特性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与传统的民商法学、宪法和行政法等学科相比较,呈现出多学科、综合性的特色。 (一)交叉性 环境法学是在环境问题的产生并日益严重的状况下产生的,主要是以环境危机的法律治理为中心的环境法律知识体系,着重调整的是与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利益关系,但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相交叉。如果对这些学科一点都不了解,一定会妨碍对环境法学的理解,例如,不懂得一些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就无法理解环境的外部性问题,更难以理解外部性的内部化的法律设置。编辑:www.ybask.Com 。 不了解生态学和化学,对于技术性很强的环境标准理解也会困难重重。这些自然科学的知识,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在环境法学中,是学生理解、掌握环境法律知识体系的基础。也就是说,对环境法学的理解是离不开这些相关的知识支持。 (二)综合性 综合性主要指环境法学应对环境问题手段的多样性。环境法学的调整对象与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大气、土地、生物、人类等等,其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与环境开发、利用、保护等广泛的社会关系有关,这决定了其调整手段必须公法与私法多种手段参与,才能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同时,环境保护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政策、公民环境意识与教育,因而环境法必须考虑现时的公共政策与国民的环境文化等等。 (三)技术性 技术性是环境法学最具特色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各种各样的环境标准,包括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环境标准是一种环境法律规范,当然拥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大气污染方面的排污标准、水污染防治的排污标准,还是有毒有害物质等标准,都是建立在对该领域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的视角上看,环境法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课堂网络教学环境对学生视力的影响研究 下一个论文: 我国资源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探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