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环境法学教学中保持其法学的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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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到底哪些环境因素,才是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与界定,对学生们理解法律的功能与作用十分重要。我们经常会以太阳为例子,来说明环境法不能调整太阳的运动是因为人类对太阳的不可控制性,因而得出结论是环境法只能调整人类活动能够影响的对象;我们还经常用“动物园的动物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不是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为其脱离了自然界,其环境功能的缺损”作为例子,说明不同时空中环境法调整范围与边界。通过这些例子来理解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使学生能够以此认识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宗教、政策、信用和习惯等手段参与社会的管理与调节。 (三) 法律发展性 环境法学是近几十年法律学科发展最迅速的学科,其法律形式、理念与制度对传统法律的冲击很大,有学者称为“革命的环境法学”。例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一环境法上的价值理念已经影响到其他学科的发展,如经济学越来越重视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学中的预防原则,已经影响到刑法、民法等传统学科,这些传统学科试图进行制度创新,改变其事后调整性,难于应对风险社会背景下出现的一些社会关系,目的是克服法律的滞后性。编辑:www.ybask.Com 。 从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入手,我们可以引导学生更好地认识法律的性质,领会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在此基础上,来体会法律的发展性,学会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一切事物。这样既能加深对该学科的理解,也掌握观察事物的方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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