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独揽劳教审批权成改革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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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关于劳动教养存废之争就已经起来了,不过废止论当时还不占上风。”杨建顺说。 2000年《立法法》出台之后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从此之后废止论的呼声就变得越来越强。” 有研究表明,劳教对象本来是,依照《刑法》不够定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又显得过轻的违法者。但现在却出现劳教比轻微刑事处罚还要严厉的情况。从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看,行政处罚规定为1~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刑法规定的拘役为1~6个月,有 期徒刑为6个月~15年。而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居然达4年,很明显不合理。 公安部门是改革主要阻力 如何解决这种不合理问题? “劳教制度改革的问题主要是在审批权上,现在北京市公安局一个处就可以审批劳教决定,权力太大,程序过于简单。”10月19日,一位在北京劳教系统工作的不愿具名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我们劳教局属于司法系统,只是负责劳教人员的管理。整理:WWW.YbAsk.COM 。 ” 该人士对记者表示,他以及他的多数同事都支持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改革,但也表示,劳教人员大多数是小偷小摸、卖淫赌博的“坏人”,确实需要进行管理矫正,“像唐慧和重庆市那位大学生村官的情况非常少见。” 1979《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补充决定》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并且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制度理念上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分散和监督。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劳动教养变成公安机关一家可以决定的权力。“公安机关的一纸文书就可以决定对谁实施劳教。”上述不愿具名人士表示。 “目前看来,劳教的性质、作用和功能已经变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教授指出,“从整体实践来看,多年施行的劳教制度功不抵过。”姜明安教授支持废除劳教制度。 “如果所有劳教人员全部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再通过检察院、法院审批,公安部门工作量太大,所以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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