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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是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比较广泛,证人保护基本涵盖了证人可能遭受的三方面损失:人身安全、名誉和财产利益,保护的对象除证人外还包括证人的家属。三是注重对重要证人保护,特别是对“污点证人”的保护。总的来说,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是较为完备的,值得我们参考。
  过去,我国学者讨论证人保护问题时,大多是从保障证人出庭的角度来论证加强证人保护的正当性。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看,保护证人的安全本身就是《公约》的重要精神,而且,根据《公约》的规定和《立法指南》的解释,成员国出于保护证人安全的考虑,可以考虑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
  正如《立法指南》指出的,这里存在一个证人保护与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的平衡问题。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还远远不如人意。如果因为对证人的过当保护而致使被告人处境的更加恶化,属于得不偿失之举。并非每一项证人保护的措施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有一些证人的保护措施可能与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有冲突,如对证人身份、地址的保密会侵犯被告人的知悉权并进而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证人隐蔽作证的方式会侵犯被告人的对质权等等。整理:WWW.YbAsk.COM 。
因此,证人保护应在证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之间达成平衡。
  具体分析,基于被告人知悉权的重要性,虽然为了保护证人免受来自被告方的侵害,有必要对被告人的知悉权予以限制,但这种限制的程度必须控制在不影响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范围之内,以免侵犯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在立法上,应当确定下属原则:披露证人的基本信息应是常态,但为了保护证人而保密则是例外,保密应当限于存在伤害证人的比较大的风险情况下。我国可以采取下属措施平衡被告人对质权和证人保护的矛盾。这些措施主要是限制被告人与证人面对面的权利的措施。第一,是在被告人与证人之间设置屏障的措施。在英国,当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可以通过设置屏障或其他遮蔽方式使证人与被告人不能相互看见,但必须保证法官、陪审团、律师和其他帮助证人的翻译人等人可以看到证人。日本最近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增订了相关条款,规定可以在证人与被告人之间设置屏风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对方。第二,是采用现代影像传输技术的方式。指证人在法庭之外的地方作证,并使用现代化的视频传送设备,使其作证的情况以影像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上并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作证方式。随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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