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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技的发展,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这种证人作证的方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的706-61,706-62条规定,可以借助技术设备远距离询问证人,证人的声音应当通过适当的技术而变得不可辨认,但是依照这种方式取得的证言为案件唯一的证据时,不得宣告任何有罪判决。在德国,当证人本人出庭可能受到一个严重的不利威胁时,可以在法院之外的任何地点经由画面会谈的方式对其进行询问。美国也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因为个案的特殊情况,而通过现场连接的作证方式限制被告人与证人面对面的权利,并不违反宪法第修正案关于被告人对质权的规定。第三,采用录像回放的方式。这是指将庭审之前询问证人的录像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播放以替代证人出庭陈述的作证方式。由于这种方式不但完全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面对面的权利,而且影响到被告人质问权的行使,因此应严格限制适用的范围。主要是侦查程序中的证人询问,可以在庭审中播放以替代对证人的重新询问。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立法指南》对《公约》有关证人保护进行了解释:“(a)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证人和专家提供有效的保护。其中可包括:(1)人身保护;(2)转移到本国其他地方或国外;(3)允许不披露证人身份或下落;(4)为提供证据作出特别安排;(b)设立适当程序,使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被害人有机会获得赔偿和补偿;(c)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使被害人有机会在刑事诉讼的适当阶段表明自己的意见和关切;(d)考虑与其他国家订立移管协定;(e)考虑采取措施,保护向主管部门善意举报腐败罪的人。来源:Www.Ybask.Com 。

 

  《公约》要求保护的对象实际上比较宽,除证人本人以外,还可酌情包括证人的家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者。《立法指南》的解释是“虽然并未对‘证人’这一用语下定义,但第三十二条将适用这一义务的证人的范围限于就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作证的证人并酌情包括其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并且证人的含义也比较宽泛,“如果作狭义的解释,这将仅适用于实际已作证或显然将会作证的情况,不过,关于保护证人免遭可能的报复的要求可能导致更宽泛的解释。已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国家的经验表明,为了保证有充分的保护以确保证人愿意在侦查和起诉方面进行配合,需要放宽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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