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中国司法环境下的新闻舆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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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 媒体内部的自我约束是构建司法与传媒互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新闻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权利的要求;自律作为新闻媒介的内在要求,是对义务的承诺,它们都是舆论监督必要的前提条件。没有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没有新闻自律,舆论监督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从辩证角度来看,新闻自由与新闻自律不可或缺,互相补充。缺乏自律,只能走向混乱无序,只有“自律的媒介最自由”。目前我国媒体比较明确的行业自律规范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报业自律公约》等,但其内容规定简单、文字表述含混不清、操作性差,致使媒体报道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约束。在媒体报道司法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记者对案件进行报道时,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实地采访和调查,不可道听途说,采信传言,报道应和案件事实相吻合,要客观公正的进行报道和评价,不可偏袒任何一方。(2)维护法律权威原则。新闻媒体在采访时应服从法庭的指挥,严格遵守庭审纪律,避免对审判的不当干扰,报道时要严谨慎重,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报道,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3)适度原则。对除法律规定不应该公开报道的,一律可以公开报道,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不能发表有任何倾向性和强烈感情色彩的言论,避免给审判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综上,在认识到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司法对于舆论监督的约束性,在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的关系上表现出灵活的态度,新闻单位和人民法院就能相互了解、理解、互相支持合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上一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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