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以来党内民主探索与理论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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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对此都有论述,而且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提出了“党代表任期制”的概念,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随后发布了《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从试点情况看,比较突出的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四川省雅安市和湖北省的罗田县等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地方的做法在以下几点上有所如破:首先,竞选产生党代表。在党代表选举上,各地都注意了实行差额选举,但差额比例不一,由此竞选的程度也就有很大差别,其中罗田县党代表差额竞选力度更大。县委书记与普通党员一样,只有在竞选党代表中胜出,才能在党代会上被选举进入县委班子,选举成为县委书记。其次,探索建立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运转制度。罗田县实行党代表直选制、党代表常任制、党代表建议书制度、党代表评议制度、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等等。台州市椒江区制定了党代表常任制、党代会年会制等26项制度。 3.党委票决制逐渐铺开。党委票决制对党委作出科学决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采用鼓掌通过、举手投票、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形式来表达党员意志、体现党内民主。但由党代表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却很少采用票决的形式决定党的重大问题。随着党内民主改革的深入,实行党委票决制,即由全体党委成员以每人平等一票表决的形式来决定党的重大问题的呼声出现。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探索和酝酿,2001年中组部选择海南省、山西省晋中市、陕西省铜川市、四川省眉山市和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等地区作为党委票决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自此以后,党委票决制试点工作逐渐铺开。[3]经过18年的探索实践,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这是党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党委票决制的概念。十七大以来,票决制在全国各省(市、区)先后铺开,但方式各异。伴随着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人事改革制度的推行,各地在公开选拔、公推公选领导干部的最后环节,一般都会使用票决制来决定最后的人选。像辽宁、浙江、山东、广东、福建、湖南、海南、宁夏8省(区)分别出台了地(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由省委、自治区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具体规定,以省委、自治区党委名义下发文件,并开始实施。2010年,广东省委全委会差额选出5名县委书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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