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在人民政协的实践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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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上,如果不能使得这些新生力量的利益诉求得到很好的表达,,使他们长期游离在政治体系之外,既不能体现协商民主的广泛代表性,又可能导致体制外非理性的、无序的政治参与,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的几点意见 1、提升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律地位 在保持我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自身特色的同时把协商民主的发展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中,使中国的协商政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从立法层面考虑,可以在《宪法》中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或提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文件的法律层次。将人民政协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不仅是赋予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以权威性,满足民主的内在要求,而且保持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中国建设政治文明的良好政治秩序。 2、 明确协商内容和协商范围 对协商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增强协商范围对象的确定性,避免协商的随意化。首先,细化协商的内容,对必须协商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扩展协商的范围,将协商的范围向立法、司法等领域延伸,扩大协商议题的覆盖面,增强政治协商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力。要突出政治协商的重点,各种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重大事项,应当作为政治协商的重点,必须提交人民政协进行协商。 3、 加强协商成果的转化机制建设 首先,应当建立专委会初步审查机构。各项协商事项在提交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之前,应由专委会初步审查,并由专委会负责人向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意见,以充分发挥专委会的专业优势,提高协商质量。其次,要完善协商结果,办理落实制度。协商会议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应由政协办进行整理交党委办、政府办,再由其交办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结果要函告政协办及相关政协委员,使协商意见和建议有办理、有结果、有回音。要赋予人民政协必要的制约权。如果对所协商的事项有半数以上参与协商的对象反对,对所协商的事项应修改方案后重新协商或暂缓施行,以确保政协组织的建议权。 4、 扩大协商主体的范围 协商民主要求不同利益主体参与到协商讨论中来,通过协商对话充分表达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求的各方的妥协让步,达成共识,使决策更为科学并获得合理性。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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