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选聘制,面向社会公开录用财会人员,可促进农村财会人员走向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
2.1.4实行会计委派制。农村会计委派制是在镇政府按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招聘会计专业人员后,委派到各村任村级会计,并由镇统一考核和管理。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改变以前财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的状况,从体制上保障财会人员严格执法,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2.1.5加强对农村会计的监督,建立农村会计岗位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2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建立良好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是搞好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保证。为使农村村级财务会计实务有章可循,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新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本省的村务公开条例,这些制度、条例对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票据管理、农民负担款项和共同生产费管理、义务工和积累工管理、财会人员及财会账目管理、财务审计与民主理财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必须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完善各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即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规范村级财务工作,统一会计科目、会计凭证、账簿、记账方法、会计报表,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避免赤字预算,严禁无票据或白条收付款,各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用途支出,违规收支不予入账,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五相符。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会计制度,使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工作迈向规范化、制度化。
2.3坚持民主理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强化村级财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村级财务问题历来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再三强调要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凡是村里的重大事务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要公开。
2.3.1各村成立民主理财组织。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村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由村民推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威信较高,并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的人员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职责履行情况,年终要组织村民会议进行1次民主评议。对工作不认真、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罢免其资格,并进行调整。
2.3.2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内容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财务活动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村公益事业项目等方案的实施,都应向村民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村集体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集体企业上缴收入和改制企业股权收益等,都要纳入公开。要细化公开内容,对收支情况既要逐项公开,条理清楚,又要逐笔公布明细账目,严禁以项目公开代替明细公开或搞“大而化之”的假公开。
2.3.3公开时间要及时,做到月结月公布,设立固定财务公开日,日常财务活动要坚持每月公开1次,形成一月一公开的制度,对于重大财务活动应随时逐笔公布。
2.3.4公开形式要多样化。公开方式要以公开栏为主,各村要在住户集中、位置显眼、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坚固耐用、防风防雨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等其他形式做好公开工作。
2.3.5公开程序要严格。财务公开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由会计和审计人员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1次全面的核实。审核合格的加盖“审计专章”,并将收支情况列入财务公开榜,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章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3.6建立并落实问询和责任追究制度。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对村民的质疑和质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受理,对涉及村集体的由理财小组答复,涉及个人的要求当事人做出解释。同时,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村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妥善处理,该纠正的纠正,该查处的一查到底,把村级财务公开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实现
村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
2.4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和职能,强化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1)政府出台加强农村审计方面的文件,明确农村审计的机构以及审计范围、任务、审计程序及职权、奖惩等,提高农村审计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促进农村审计工作落到实处。
(2)县、乡两级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组织,审计干部任免制度和审计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对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专项重点审计和不定期抽样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努力做到“民主评议,逐月定审,季度复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3)建立和落实农村财务专项审计制度,规定凡纳入委托管理的集体财务,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开发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都要进行审计。如集体土地征用、上级划拨、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村内“一事一议”、村办企业上缴、集体投资收益等资金的使用,都要加大其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对在审计中查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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