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在大类品牌的带动下,再推出多个亚类品牌,以实现民营企业的品牌合作发展。它适用于规模大的民营企业的品牌发展。
2.民营企业外部关系品牌合作发展路径类型
基于供应链视角,福建民营企业外部关系品牌合作发展路径的类型主要有:纵向关系品牌合作发展路径、横向关系合作发展路径和网络化关系品牌合作发展路径。纵向关系品牌合作发展路径、横向关系合作发展路径和网络化关系品牌合作发展路径从供应商、生产商和分销商角度有不同的各种品牌合作发展路径。
2.1民营企业纵向关系品牌合作发展路径。民营企业纵向关系品牌合作发展路径主要从供应链的上游、中游和下游来发展的品牌合作发展路径,它主要有:以供应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发展路径、以生产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发展路径和以分销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发展路径。
2.1.1以供应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发展路径。
2.1.1.1供应商与生产商的品牌合作。供应商与生产商之间的品牌合作关系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供应商为中心,品牌供给和生产信息共享,共同获利的品牌协作关系。一般说来,一个供应商品牌与一个或多个生产商品牌合作,形成以供应商为中心的新品牌商标,进入市场进行竞争。表现最突出的例子是电脑的供应商与生产商之间的品牌合作。
2.1.1.2供应商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品牌合作。供应商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品牌合作是指以供应商为中心,市场上能看到供应商的品牌,而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品牌不可视,或完全加入到供应商的品牌中,以实现供应商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品牌合作。目前市场上此类品牌合作关系非常明显。
2.1.2以生产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发展路径。
2.1.2.1生产商与分销商的品牌合作。由于分销商包含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商,而民营企业品牌发展路径往往包含批发商品牌和零售商品牌,基本上不包括代理商品牌。因此,二种民营企业品牌发展路径是:其一为生产商与批发商的品牌合作。品牌以生产商为中心,向市场推出生产商品牌,批发商不用自己品牌,或部分使用自己的品牌。此种品牌合作常常是生产商为强势品牌,批发商的品牌作为次品牌,让客户认可。其二是生产商与零售商的品牌合作。基于生产商的产品品牌,一切是以生产商的品牌为主线。生产商在商品投入市场的前期,为其品牌进行宣传造势,提供售前服务等行为,能使生产商品牌让消费者认可。而零售商品牌能帮助生产商品牌产品在经销的过程中减少了阻碍,为生产商的品牌进入市场打通了道路。生产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品牌合作是互利互惠的,民营企业的生产商可以通过与较知名的零售商合作,从中创造自己的品牌知名度。合作的伙伴关系能够为双方带来优厚的回报。生产商与零售商的品牌合作,免去了批发商这个中间环节,能提高利润的水平和品牌的知名度。如许多民营企业生产商直接在大型零售店内开设品牌专柜或专卖店等。
2.1.2.2生产商与供应商的品牌合作。长期以来,生产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市场买卖基础上的简单合作关系。随着竞争的加剧,民营企业所面临的降低品牌产品成本的压力越来越大,很多生产商开始改变策略,压缩采购成本,削减供应商的数目,并在产品的品牌上加入供应商的次品牌,以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如许多电脑公司,在自主品牌机上也标注cpu品牌,以增强自主品牌的竞争力。
2.1.3以分销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发展路径。
2.1.3.1以批发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以分销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发展路径是未来民营企业品牌发展的方向。以批发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已开始越来越受到喜爱。以批发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是指批发商品牌为推向市场的主品牌,而与其合作的品牌,依靠批发商品牌的力量向市场销售产品。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批发商与生产商的品牌合作。批发商品牌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而生产商品牌处于较弱地位,特别是品牌知名度低、企业规模小的民营企业品牌。此种品牌合作更多地表现在服务性行业,如一些知名的旅游批发商品牌,其品牌下有许多生产商品牌,它们合作经营,把生产商品牌产品推向市场销售。二是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品牌合作。以批发商品牌为中心,在批发商品牌下,合作有许多零售商品牌。尽管零售商品牌是终端品牌,但消费者却只认可批发商品牌,这样批发商品牌就必须与零售商品牌合作来推销产品,实现产品的使用价值。三是多级批发商之间的品牌合作。许多产品的批发商,由于自身原因,其渠道路径无法很深或很广,这样一级批发商就会把产品批发给二级批发商,二级批发商又批发给三级批发商,这样依次类推,最后到达零售商进行产品销售。在这循环的批发路径中,批发商品牌必须合作进行。多级批发商可以合作采用一个品牌或采用多个品牌合作销售。多级批发商之间的品牌合作能在渠道环节增多的同时适当降低成本,对品牌产品的的销售十分有利。
2.1.3.2以零售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以零售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也是近年来发展的趋势。以零售商为中心的品牌合作是零售商品牌作为主打品牌,而其它的品牌附属在零售商品牌下进行销售。主要的情况有:一是零售商与生产商的品牌合作。由于在市场运作中,零售商品牌的知名度大,品牌声誉好,而许多生产商品牌相对弱势,零售商与生产商的品牌合作,能促进生产商的品牌产品的尽快销售,对生产商品牌的发展十分有益。如沃尔玛品牌与生产商品牌的合作经营,以沃尔玛品牌为中心。二是零售商与辅助商的品牌合作。以零售商品牌为中心,配合辅助商品牌进行合作经营。消费者认可零售商品牌,并接受零售商品牌下的辅助商品牌的服务。辅助商往往提供如配送或维修等的品牌服务。目前此品牌合作形式在国内较多电器零售商店中采用。
2.1.3.3分销商之间的品牌合作。分销商之间的品牌合作是指由一级或多级批发商与一个或多个零售商共同组成的品牌合作网络。分销商之间的品牌合作可以是多个相关联的品牌的集合,也可是由一、二个主要品牌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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