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直接对微观企业、在哪里建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的产品卖给谁、价格如何等问题都由政府确定。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2年十四大的召开,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从此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这个时期的政府规制是一个混合体,即不可避免地带有原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又必然包括了构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们的政府规制涉及面广,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深,突出表现为规制过度。
现行的政府规制内容相当广泛。在垄断方面,主要针对传统企业独家垄断经营,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进入、价格、投资等都实行了严格的规制政策。作为规制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政企不分甚至政企一体化的问题十分严重。因此,在规制实施中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实际上三位一体,彼此间并不相互独立,缺乏必要的制度制衡,所谓的规制实质不过是自己管自己。同时,各省市所辖的规制机构,由于它们主要是对本地政府负责,因此在规制中往往要听从本地政府主要领导的指令,要顾及本地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的形象。这样,规制机构就很难站在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立场上严格进行执法活动。
再次,受规制市场不健全、欠完善,以及我国干部考核制存在缺陷。在我国的受规制市场上,虽然企业和消费者都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但立法者和规制者却不用追求选票数的最大化,因为我国的干部考核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考核中很少把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lOcALhost因此,企业和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能够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进行合理博弈的独立、成熟、强大的企业主体和消费者主体尚未形成,这就在客观上为政府规制机构漠视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操纵规制过程或滥用规制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最后,存在政府规制职能正常发挥的制度障碍。目前,政府规制从机构到规则都还处于建立过程之中、远未完善,其作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使之无法正常发挥自己的作用。而原有的计划性政府管制的制度基础尚未完全消除,仍具有强大的惯性。政府官员对计划管制的机制、方法也都驾轻就熟,习惯于用计划管制的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转型期的政府规制失灵就是政府职能尚未实现彻底转变、政府规制制度远未完善、难以发挥作用所造成的。
三、解决政府规制失灵的对策
从国际经验看,解决规制失灵的基本思路有两条,一是放松规制,引进竞争机制;另一条是把激励机制引人规制,对规制进行改良。随着中国加入wto,随之而来的经济规则的一体化及日趋激烈的政府间的竞争,将我国传统的政府规制体系推到了改革的最前沿。对此,笔者认为:中国的问题不是不要政府规制,也不是简单地放松规制或缓和规制,而是如何通过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把规制从一系列的困境中解放出来,并进而实现良好规制,让政府规制真正发挥其优势和作用,最终使政府规制成为一种高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而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做到:
1.矫正政府失灵,对规制者进行规制
首先,确立有限政府的观念,从制度上约束政府规制行为。要确立有限政府的观念,以制度的建设和法制的完善来防止因权力的滥用而损害公共福利。其中,宪法制约和行政法治不失为矫正政府失灵的好方法。我们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制定一系列合理的制度结构来对参与规制立法和具体执行规制的成员的自利性行为和投机行为进行约束,尽快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宪法救济制度,实行行政法治,以矫正规制目标的偏差。
其次,合理界定政府规制的边界。实行民主化规制,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够依照程序进行磋商和协调,将政府规制权力行使的界线界定在不侵害国民和企业的自由权利之上。具体限定如:第一次限定,政府作用应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第二次限定,政府干预应限于能够修补的市场缺陷之内;第三次限定,政府干预应同样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
其三,建立地位独立、规制中立、有足够规制授权的规制机构。政府规制机构要想真正成为各方利益的协调者,就必须超脱于具体的利益纠纷之外,具有较大的中立性、独立性。为防止来自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干扰,中国需要设立一批直属于全国人大的执法机构,并在各地设立垂直领导的执法机构,以保持其中立性。合理、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规制机构的规制权,使二者各负其责,互相监督。
最后,推行政企分开。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的规制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开,交由不同的行为主体承担,这才能保证规制机构的公正性。而推行政企分开关键就是政资分开。政资分开,有助于界定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率,减弱行政干预,但又不放弃政府的责任和权利,政资分开的制度本身是约束政府各级领导滥用权力的办法之一。
2.放松规制,培育产权多元化市场
放松经济性规制,是以向规制产业引进竞争机制为目的。目前,在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比较统一开放的全国性市场体系并没有真正形成,而是被各级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条条”与“块块”不同程度地分割。市场准入仍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为了消除垄断行业的非效率性,可以采取通过引人民间投资主体自由于进人竞争性环节,或是能够参与垄断环节的特许权竞争等民营化形式,对现有垄断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产权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培育不同的市场交易主体,完善市场交易机制。
3.加强对规制者的监督
首先,建立透明开放的政府规制程序,透明性要求规制机构的规制依据、规制过程和规制结果必须对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其次,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各行业的消费者组织,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公众参与是保证规制机构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规制政策都是政府规制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各方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因此规制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吸收消费者企业等各方利益集团的参与,通过听证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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