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自然保护区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社区共管在协调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研究和实践中,对社区共管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做法,包括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含义、对象、目标、原则、激励机制、乡土文化在共管中的作用等方面,实践和认识都不尽相同。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具有理论的和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社区
长期以来,中国自然保护区在解决保护与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等手段,但由于忽视了当地社区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使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日益加剧,保护区与当地政府也存在权属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冲突。过去封闭式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不通的,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冲突普遍存在,而且非常尖锐。因此引入了社区共管的管理方法。
一、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理解
1.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含义。社区共管在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已不仅仅在理论上被广泛接受,而且也越来越被更多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但是,同样也很难找到一个被广泛认同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定义。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编写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指南》[1]中对社区共管所下的定义为:社区共管是指共同参与保护区保护管理方案的决策、实施和评估的过程,其主要目标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社区发展的结合。lOCaLhOst
2.共管的对象。无论实践中还是理论上,对共管对象的理解都是有差异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保护区资源。(2)社区资源。(3)保护区与社区资源。通过对很多案例的总结发现,虽然对共管对象的理解表述有几种,但实践中,共管的对象基本上是社区的资源(主要是周边社区的资源),保护区内属于集体或村民承包的土地及其上的资源,部分地进入了共管的对象(特别是当保护区内社区居民的土地都划在保护区中时)。而保护区中国家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资源,基本不在共管之中(除个别如林下生物资源采集等外)。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共管真的成了“管社区”(保护区管社区及村民对他们自己所有的资源的利用)[2]。对这一问题还未有学者进行深入研究:保护区中国有土地及资源真的应进入社区共管范围吗?这部分资源的利益和社区按照什么原则分享?
3.共管目标。对于社区共管的目标,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保护为主要目标,社区发展为次要目标(大多数的观点)。(2)保护与社区发展目标并重。对于此问题,研究中的局限主要在于:第一,从自然保护区的角度出发的。如果将保护区与社区及其他参与方看做合作的平等主体的话,社区共管的目标就应该包括保护区、社区及其他参与方的合作目标。第二,对保护区在社区共管中的经济目标未考虑。研究表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肯定,发展产业是解决保护区经费的一条有效途径,并一直提倡推广和扶持。因此,保护区并不是真的不考虑经济效益,只是在社区共管中不考虑。
4.共管的原则。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编写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指南》中,对共管的原则做了详细的总结。认为对于中国gef 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有四个条件可以作为共管的基本原则,即:扩大参与性、提供激励机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把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及社区持续发展联系起来。此外,共管的过程还应是简单和易行的。
5.共管的激励机制。社区共管项目对社区的激励方法有:(1)经济激励的方法。(2)其他激励方法。如提供信息服务;在项目中或项目外为社区提供一些就业的机会;对社区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一些协调活动等。
6.乡土文化。对乡土文化(社区文化)在自然资源保护中的作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乡土文化有利于资源保护,(2)乡土文化不一定有利于资源保护。已有的研究中,很多研究者关注了这一问题,但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不多。
7.共管的参与方及利益分享。(1)参与方。在共管中,一般来说在共管计划实施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和组织机构都是共管的共同利益者。在共管中共同利益者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而且共管给共同利益者带来的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利益的大小也是各不相同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指南》提出,中国gef自然保护区社区管理项目共管部分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促进所有共同利益者参与保护区内或周边一些特点区域的资源规划和管理。从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案例的研究来看,共管中的参与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或)周边社区;2)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非政府组织;3)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商业机构。第一种情况占大多数,在各参与方中,保护区起主导作用,包括争取国际项目及资金,通常还会有保护区配套资金。帮助社区制定资源管理计划等。政府及主要相关部门领导参与到社区共管领导小组中,部分社区居民得到共管资金并进行所选项目活动。第二种及第三种都比较少。对于共管中参与方到底应包括哪些人和机构,至今没有深入的研究。(2)共管的利益分享。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对社区共管的利益分享基本认识是:保护区获取保护效益,社区获取经济收益,有公司参与的,公司获取经济收益。从现有资料看,只有张琛[3]在其研究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的案例中,提出考虑保护区在社区共管经济收益。在研究及实践中,很少有人关注、探讨保护区是否在社区共管中应有经济收益问题。
二、社区共管中土地权属问题
在自然保护区面临的众多的社区问题中,土地权属的纠纷最为明显。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20世纪80年代后,集体林地大部分分给了农民。中国大多数保护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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