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的规定即可。
在这一点上,可以充分借鉴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经验,通过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的方式规定准则的适用范围。即非豁免合同应该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而准则范围内合同适用哪些准则还要看它适用的范围层次而定。这一规定使准则更加灵活,提高了准则的适用性。这样,并非所有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都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可以完全不需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例如豁免合同。政府可以根据政府风险水平的变化对准则的适用范围和范围类型进行修订,来降低准则所带来的成本。例如,美国在1970年时,规定成本会计准则的触发条件是1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1988年将其修订为25万,1999年又修订为50万,到2007年时修订为现在的65万,对全部范围和部分范围也进行过两次修订。这种做法使企业不用因为具体准则的变化而经常改变合同成本会计实务,保证了具体准则实施的一贯性,又增加了准则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使合同金额小的承包商不用遵守准则的规定,减少了准则的服从成本,也增加了军事采购的灵活性。而且从金额上保证绝大多数的合同仍然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的风险和成本。
(四)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
我国军事采购制度分为装备采购制度和军队采购制度。装备采购制度主要由中央军委和总装备部制定,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军队采购制度主要由中央军委和总后勤部制定,例如《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审价工作管理规定》、《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规定》等。在军品定价上,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军队、军品生产企业定价,并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军品价格。从已存在的军事采购规则制定的主体来看,主要是军队部门,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也应该是军队部门。虽然财政部是负责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专门机构,但为了加强对军事采购的管理,由军队部门制定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会更好。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最初成立时隶属于总审计属,由总审计长担任委员会主席,这种隶属关系虽然强化了成本会计准则的地位,但准则毕竟只是针对美国政府采购制定的,因此,当委员会再次重建时,新的委员会隶属于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是专门负责联邦采购政策事宜的机构,使成本会计准则的针对性更加清晰。军事采购成本会计规则制定机构的成员可以由军队、财政部、军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联合组成,以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五)构建全面的军事采购成本会计法规体系
关于军事采购的成本法规不应该只包括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该构建一个以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为核心的军事采购成本法规体系。这样能够更加灵活、及时地对军事采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应对。作为核心的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保证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原则性而不是规则性为中心。在需要做出解释的地方,也可以详细地做出说明。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该在对我国主要军品生产企业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归纳和总结出这些企业成本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六)正确处理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
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也包括企业成本核算的一些规定,例如,存货取得成本和发出成本的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等。财务会计准则是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实践和先进的国际经验所制定,已经被证明是适合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规则,并得到强制执行,因此,成本会计准则不应该与财务会计准则相背离,在相同的内容上应保持一致。但因成本会计准则主要是针对军事采购承包商的成本会计实务做出的限制规定,因此,当两者出现差异时,对于军品成本核算部分,承包商应该按照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同时在成本报表中对差异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
在军事采购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军事采购主体和军品生产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将完全打破,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席卷下,军事采购主体和军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区分将更加明显。合同将成为联系军事采购主体和军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唯一桥梁,而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在确保国家获得稳定的军事采购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都将是军事采购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应适时制定我国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完善军事采购制度。如果政府采购中成本类型合同得到普遍的使用,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也可扩展到政府采购领域,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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