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中还款保函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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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要求。(3)若船东欺诈,船厂可以向法院申请禁制令①去阻止受益人(在造船合约下就是船东)滥用权利,唯一合法的办法就是马上向法院申请一个禁令。禁令也称止付令、预先禁令,这是平衡法上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禁令的提出既可以是针对作出限令担保的银行,也可以是针对受益人。前者是禁止银行直接去支付,后者是禁止受益人作出支付的要求。但对于禁令,各国的态度是不同的。英国法律很明显是采取不干预的态度,不任意发放禁令。理由是为了商业上的肯定性,让还款保函的受益人(往往是船东)知道自己能够完全受到保障;而新加坡对于发放禁令的态度比英国更为宽松些,因为新加坡的法律是看起来对作出限令担保的一方或者是银行最有保障的,因而相对来说对于还款保函的受益人是不利的。虽然各国的实践操作有些不同,且在理论上,国际上也还没有判断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统一标准,但对各国的学理、判例以及国际上制定的相关公约,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对其加以分析和研究,也可以从中得刭一些共性,即法院不会非常轻易地给出禁令。贸易的稳定性有其重要的位置。其次,不轻易给出禁令有可能是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在进行平衡方便的考虑。举例来说,虽然英国要求达到欺诈的程度时给出禁令,而新加坡则因过分不合理时便可给出禁令。看似新加坡的法院开出禁令较为宽松,但这只是相对于英国而言。总体而言,各国都会为保护贸易的良好发展而不轻易开具禁令。 (三)落实反担保措施。银行为了进一步降低自身风险,往往会要求船厂提供还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收取保证金、信用反担保、物权抵押等。一般而言,如果提供了全部的保证金,那么银行的风险相对较小;若银行只交付了部分保证金,则风险较大,此时银行应该通过其他方法来增加保证,减小风险。如果银行还希望进一步确保自身的权益,那么可以将反保证合同进行公证。总之,加强还款保函下的反担保将使银行在发生索赔时能合理地从反担保人处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赔偿。因而无论如何,完善反担保的落实对于银行控制还款保函产生的种种风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提升银行内部管理o除了需要对船东、船厂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外,提升银行内部管理也是应对风险的重要方面。对于银行而言,首先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制度,从制度上来保证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然后应当成立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专项团队,专门负责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相关事宜,使得整个项目的操作分工明确、实施流畅而且运作上具有高效率,加强各相关利益方的沟通,保证银行的利益,缩小风险。其次,应当选派专业素质强、具有高度责任心的业务人员前往船厂了解相关船舶建造进程,包括负责加强预付款支用的监管,对船舶预付款实行专户监管,专款专用,以及第三方担保人生产经营情况,使预付款保函对于银行的风险降到最低。最后,银行应当监管、归档还款保函项下的各种资金往来、函电往来等,保证银行债务清晰。在监管中,若发现有任何不利于银行的事件应及时采取对策来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不管资金的风险大或小,银行都应有相当的重视,保证银行的利益。 (五)提升银行船舶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银行中办理船舶预付款保函的业务员要加强对有关保函业务、外汇管理、担保抵押有关法律等方面的学习,避免因业务的生疏,忽视了某个环节而造成失误。要把保函的框架及内容了然于胸,掌握有关条款的内在含义及其对防范风险的实际意义,从而在预付款保函的开具上能正确、熟练地应用这些条款。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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