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会计监督 杜绝会计造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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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乃至行政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对会计工作却缺乏完善、准确的内控制度,没有成文的内控程序和标准。还有一些单位虽制定有内控制度,但内容不健全或执行不力,在生产和管理活动中,重视产供销的数量增长与工作业绩,忽视内部控制的整体协调性;在经济往来中疏于管理,造成资产不清,债权债务关系不实;在对资产的管理中,较重视对实物的管理,忽视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控制等,使得会计资料在统计、传递过程中,因相互脱节而发生错误,或因两个不相容的职位缺乏相互制约而发生舞弊。还会因为会计基础工作的不实,为出纳、会计、乃至财务管理人员的有意识造假会计信息提供方便条件。 1.2 政府行为不规范。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应通过市场以间接的服务者的方式进行,然而,目前政府管理企业仍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尚未完全达到按市场经济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鼓励守信守法者,惩罚失信违法者,促进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守;最后,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教育作用,加强媒体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诚信思想,披露失信违法典型,使全社会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尊崇诚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3.3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制监管。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一些责任和处罚不明确的条款加以修改,并增加对那些在现实中出现而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情况的规定。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里面增加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对因有关人员造假而产生的损失,由其按照责任大小进行承担,尤其是要明确和加大单位负责人的赔偿比例,这样会计信息使用者一旦受到虚假信息损害就会依照有关条款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获取赔偿。LoCalhoST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排除刑事责任等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此达到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和惩罚违法违规者的目的,遏制失信行为。 3.4 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财经纪律。一是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造假失信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二是管理部门以及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杜绝讲人情和执法、司法腐败现象。在对相关会计人员、有关企业领导及会计主体进行惩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社会中介机构的整治和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性监督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具不真实、违背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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