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司法审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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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论文联盟wWw.LWlm.com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 ②大司寇 ③小司寇 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3、司法审判原则: 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四、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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