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权威得以建立和维系;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耕作只占农民劳动时间的一小部分。为增加收入,家庭年轻劳动力纷纷走出田野,离开乡土,摆脱了家长控制。此种情景与西欧工业革命初期非常类似。但必须承认中国各地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不过,就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说,尽管土地的生存价值依然保持,但其对家庭财富的增殖作用已很有限;从非农活动中取得收益的农民家庭,土地对其成员的生存价值也在降低。它意味着农民的家庭生活开始了更深层意义上的变革。由此可见,中国80年代初期的农村改革促进了农业发展,更是对农民生活领域的拓展,数千年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乡土社会受到全面冲击。
实际上,土改前中国沿海地区和靠近经济比较发达城镇地区的农村,农民已开始向非农领域转移。但大部分内地只有个别农民走出乡村,将非农业活动作为追求。农业和农村总体上仍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载体。集体经济制度更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笔者认为,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变革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体制转型,一是经济转型。体制转型更多地是
从国家政权和所有制结构角度来认识;经济转型是指,由于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限的耕地已难容纳广大农村劳动力,农民谋生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开始从以农耕为主向以工商为主的方向发展。当然也有介乎两者之间的转型,即半体制转型和半经济转型。从这一角度看,土地改革是体制转型因素突出的社会变革。集体经济制度的建立是另一次体制转型。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则是半体制转型和比较完全的经济转型并存。当代农村经济转型的意义在于,耕作只是农民维持生存所需食物资料的方式,在农业之外寻求增加收入的途径成为多数农民普遍、甚至必然的选择。传统农业时代形成的婚姻家庭意识、观念在集体经济时代已经受到体制转型力量的冲击;在经济转型的环境中,其存在基础正在解体。
二、社会变革对农民婚姻家庭的影响
土地改革和其后的集体经济制度在中国婚姻家庭变动中究竟起到什么作用?或者说,若无集体经济过程,婚姻家庭又将处于何种状态?这里我们想结合对土改前中国社会的分析加以评价。
(一)婚姻变动特征
1.土改前的传统社会,父母被赋予为子女主婚之权。除对婚姻年龄做出不具约束力的规定外,官方并不直接介入民众的婚姻缔结过程。初婚行为表现为女性普遍早婚,早性早婚和晚婚行为并存。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门当户对婚姻观念充分体现出来。由于婚姻目的在于结两姓之好,为免使家族内部关系受到削弱,村外婚姻成为普遍做法。
2.土改之后,家长主婚权被废除,政府通过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直接介入婚姻缔结过程。极端早婚现象和畸形婚姻得以消除。由于政府可以借助集体经济组织对民众实施全面管理,因而初婚年龄规定(包括晚婚政策)表现出很强的约束力。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内婚被以成分为标识的阶级内婚所取代,出身地富等高成分家庭男性出现婚姻困难。传统家族组织解体,宗族观念对族人约束减弱,男女婚姻自主能力增强。但集体经济时期的农村,父母对子女婚姻仍有相当的决定权。当然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包办婚姻已有不同。村内婚在集体经济时代得到发展。
3.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法定婚龄成为结婚的惟一准绳,政府指导、且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晚婚规定被取消,低于法定婚龄的早婚行为有所增加。为发展同村家际之间的关系,村内婚比例明显增加,它同时迎合了婚龄男女的愿望,婚姻圈因此呈萎缩之势。
就农村而言,土地改革以后,特别是集体经济时代,女性普遍早婚和男性高比例早婚行为受到抑制。这种抑制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有效的行政干预基础之上(乡、村组织管理的一体化将农民完全纳入严密的社会控制网络之中),而不是经济水平提高和个人发展观念增强导致人们放弃早婚行为(集体经济时代尽管生存条件有所提高,但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并无实质提高,集体自然经济取代了个体自然经济)。
我们不妨与西欧作一比较。西欧中世纪晚期至工业革命前的晚婚行为主要与家庭财产的不可分割继承(或长子或一子继承)有关。没有继承权的儿子往往走出家门到外乡从事佣工活动。一方面以此为生,一方面以佣工所得积攒结婚费用。家长并不为其操办婚事。一个佣工学得一门技能并出师能够养家糊口之时,至少在20岁之后。有继承权的子女大多只能在父母年迈、获得家庭事务管理权后才能婚配。西欧的晚婚行为和这一背景有很大关系。从中世纪末期(约14世纪末叶或整个15世纪)到工业革命前,西欧的婚姻和家庭呈现出以下特征(人口史学家称之为“西欧模型”):(1)男女结婚相对较晚,一般在25岁左右;(2)有相当数量男女终身不婚;(3)夫妇之间的年龄差距很小(quale ,1988)。然而工业的发展削弱了这一传统婚姻体系。工资支付雇佣方式的扩展使年轻人得以脱离家长的支配。他们能够挣到属于自己的收入,以此打下经济独立的基础。他们可以决定自己的结婚时间。结果是在工业发展的地区,初婚年龄下降了。有些学者对婚姻家庭作了阶级差异分析:工业革命前,婚姻在各种社会阶级之间有很大不同。富裕阶层中,婚姻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因而谈婚论嫁的磋商延长,但通常比较早。有继承权的妇女受到多方追逐,这样的一个女孩很小的时候可能已经许配与人,即使婚礼被推迟,比较低层的社会阶级,如农民、手工业者结婚晚,他们经常要等到父亲去世,以便有足够的收入来支持家庭所需。工业革命后,特别是1750年后的历史时期,工业扩大、贸易增加等为就业创造了许多新的机会,它有助于解释其后初婚年龄的明显下降(随之家庭规模上升了)。这些都与工业革命时代密切相联(mingay,1990)。
需要指出,西欧财产继承特征形成了晚婚模式,该区域婚龄的降低并非源自继承制度的变化,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使青年人有了更多自我发展的机会,具备了及时结婚的条件。这一点与中国20世纪40~80年代婚龄的变化有很大不同。
在集体经济时代,成年农民子弟没有就业选择,他们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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