锢于父母所属村庄,以耕垦土地为主,其婚前收入也由家长掌握。家长虽无传统时代法定为子女主婚之权,却握有为其完婚的财权。应该承认,集体经济时期,家长有意推延子女结婚时间的现象是很少见的。因而,我们认为,如果没有婚姻政策上的硬性约束,早婚、甚至极端早婚仍有市场。但集体经济时代与私有制时代的差异在于男女不仅应到政府部门登记结婚,而且须持有生产队、大队的证明信前往。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得到证明信件。婚姻登记制度是抑制早婚行为的前提,集体组织被赋予监督和制止早婚的责任,是减少和防止早婚行为的制度保证。由于集体网络的广泛存在,更在于集体组织被赋予惩处违章者的权力,所以无论从政策还是环境上,违规早婚行为失去了存在条件。若从这一点看,集体经济组织对抑制早婚所起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形成了阻止早婚的民间环境。或者说,作为新制度直接产物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协助、配合政府贯彻和落实婚姻法令、政策的义务,由此形成了制度和组织的完美结合,民众的婚姻行为受到较高程度的控制。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婚姻登记制度并无改变,但对农民具有高度约束能力的生产队、生产大队组织已不存在。违规结婚行为出现或增加的原因是,以往具有有效制约效力的制度和组织环境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婚姻政策规定只有在集体组织网络下才能得到最有效的贯彻。
(二)家庭变化特征
1.分家行为。在农村,无论私有经济时期,还是集体经济阶段,分家都是不可避免的。传统私有制时代,子女分家受到父家长制约,但制约主要表现在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相对富裕之家。中等以下家庭难以长时间维持大家庭合爨共财局面,往往有较高的分家频率。而大家庭中一旦父家长去世,分家同样不可避免。集体经济时代,分家渐趋普遍化。其表现形式是子女婚后与父母同居时间缩短,逐渐演变为结婚即分家的新民俗。
2.家庭结构变动。20世纪40~80年代,农村家庭结构有两个变动特征,一是复合家庭由土改前占
一定比例到土改后逐步减少。60年代中期以后,复合家庭进入尾声。二是核心家庭比重稳步增长。虽然多数村庄土改前核心家庭均是比重最多的类型,但它还只是简单多数。并且,核心家庭相当部分是家长束缚减轻或消失后大家庭分家所致。土改后,核心家庭逐渐成为多数已婚子女的追求。多子家庭不仅儿子婚后希望及时与父母分家单过,而且父母为减轻负担也愿与已婚儿子异爨另炊。复合家庭,甚至直系家庭解体后均融入核心家庭之中。集体经济后期家庭核心化局面逐渐形成。以往研究者夸大了以复合家庭为标志的传统大家庭在农村社会的存在水平。本研究表明,从整体上看,土改前的私有制时代,大家庭虽占一定比例,但并非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家庭形式。华北农村的复合家庭约占15%左右,并且主要集中于中农以上家庭。
3.家庭规模变动。土改前传统时代中国农村的家庭规模基本上保持在5口水平。家庭规模大小与家庭人均土地数量有很大关系。中农以上家庭人口规模超过平均水平,而贫农以下家庭人口规模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土改以后,特别是高级社以后,土地与家庭财富水平脱离了关系,进而不再对家庭规模产生影响。家庭规模大小取决于家庭生育水平的高低,还与分家频度有密切关系。整体上看,4~6口的中等家庭比重上升,7口以上大家庭减少。
中国历史上,家庭平均规模保持在5口上下的记载最多,各种个案调查结果也显示了家庭规模构成的这一特征。根据作者研究,传统社会4~6口家庭占有相对大的比例,形成5口规模家庭的存在基础。更重要地是,3口以下小家庭和7口以上大家庭均占有一定比例,其平均水平基本上为5口或趋近5口,从而使5口的家庭规模具有一定普遍性。土改后,7口以上大家庭比例缩小,3口以下的小家庭比例也降低了。大小两类家庭平均人口规模下降,进而带动农村平均家庭规模降低。
4.家庭代际构成变动。同居代际的重要分野是土地改革前私有经济和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集体经济之间,表现为前一时期3代同居家庭占较高比例,后一时期则明显下降。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责任制之间没有实质差异,只是2代家庭比例进一步下降,3代家庭则相对比较稳定。无论哪一时期,2代家庭都是比例最大的家庭类型。差异是土改前2代家庭虽居多数,但未占绝对多数;集体经济之后,各个村庄2代家庭比重上升至65%~70%,显示出小家庭的优势地位已经确立。
以往有一种认识:土地改革、特别是集体经济以后,核心家庭才有可能成为占多数的家庭类型。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兄弟均分家产原则最有利于核心家庭产生。但父家长拥有或被法令赋予监管家庭所有财产的权利。为提高所有家庭成员(无论大小、老幼)的生存能力,有产家庭家长倾向维持合爨局面。然而,大家庭成员追求各自利益的意识难以泯灭,矛盾在硬性维持的气氛中不断酝酿;家长去世后,便分家,形成多个核心家庭。社会总家庭中,无产和少产者占多数,他们以生活在直系和核心家庭为主。可以说,同一历史时期,社会上有一定数量父家长控制下的复合家庭,但总体上所占比例不高(不排除其在个别村落占较高比例);核心家庭虽不占绝对多数,却也是相对最多的家庭类型。
集体经济时代家长监管财产的范围缩少,其对家庭成员、特别是成年家庭成员生存条件的控制能力减弱。农村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是生产队,传统家长失去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从一个具体家庭的纵向演变过程看,子女婚后分家速度加快,复合家庭存在时间逐渐缩短。就多数农村而言,20世纪80年代之前复合家庭基本消失,核心家庭成为占绝大多数的家庭类型。这些变化正是社会变革推动的产物。
从家庭内部成员关系看,私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差异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平等意识大大增强。虽然家长形式仍然存在,但他与传统时代父家长相比,权力内容已有实质不同。可以说集体经济时代的家长更多地是一个户主,是生产队分配单位——户的代表者。因此,妇女也可以成为户主,这是传统时代很少见的。传统复合型大家庭既是家庭组织生产要求的产物,也是家长权威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