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8亿及以上的水平发展。
从生育群体看,土改前结婚或解放初期结婚的育龄夫妇基本上沿袭着传统的生育模式,并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完成了生育过程,他们成为高生育人群。计划生育旨在使50年代中期以后结婚的育龄夫妇减少生育。80年代之前,生育控制政策在农村基本上处于引导阶段。一方面由于多数夫妇生育3孩就能实现儿女双全,因此这种引导对减少育龄夫妇的多孩生育是有成效的。另一方面,50年代中期以后结婚夫妇绝大多数受过新式初小甚至初中教育,他们能够接受生育控制的引导。不过,即使如此,60年代结婚夫妇在80年代初期多数已有4个以上的孩子。或者说,在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之前,拥有两男两女或三男二女仍是多数农民夫妇的生育追求。只有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这种状况才得到根本扭转。但拥有至少一个男孩,或有一男一女,是计划生育政策下多数农民的愿望。可见,计划生育政策对校正农民带有传统色彩的生育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
纵观中国社会的生育变动历程,可以看到,传统时代,婴幼儿高死亡率使夫妇只有多育才能保有基本的子女数量,而实际活至成年的子女平均水平在3.2个左右,不少夫妇难以实现儿女双全的目标;加之成年后各个年龄段人口死亡水平相对较高,人口增长受到很大抑制。解放后生存条件改善,以往人们对理想子女数量的追求变成现实,由此促使人口总量迅速上升。鉴于日益加剧的人口压力,生育控制成为史无前例的政府行为。对于农民夫妇来说,生育控制政策实行初期尚没有完全体会到过度生育对自身带来的压力,因而抵触情绪很大。直到90年代,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纯粹农业活动难以增收,多数农民在农业之外又缺少发展机会,这些现实问题使不少农民深感降低生育数量、提高子女素质的重要。中国人口控制工作进入相对良性发展的阶段,但巨大的人口规模仍对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构成压力。
集体经济体制和组织既对人口增长起到推动作用,又具有实施生育控制的能力。今天看来,在中国人口总量已经达到高水平的20世纪50年代初期,新制度突破了传统人口增长的“瓶颈”,促使人口规模迅速扩大。而对农村生育的真正控制迟至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尽管它是值得称道的,但实施的时间却是滞后的。
四、农村婚姻家庭行为的不变
20世纪40~90年代,农村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均受到社会变革的触动。无论外在的“形”,还是内在的“实”都发生了变化。相对来说,“形”的方面,如生育子女数量的变动,居住方式所引起的家庭结构变动、婚姻圈变动等,更为突出,但也要看到其“不变”的方面。
中国农村社会一直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维系的沃土。农耕为主的谋生方式和私有土地制度及其建立在其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道德伦理是传统婚姻家庭方式得以延续的重要基础。集体经济时代,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取代了私有土地制度,儒家道德伦理说教很大程度上被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观念所代替。从形式上看,没有受到根本动摇的是农耕型的谋生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解体之前,农民仍像其祖辈那样,世代居住在一村一庄,耕垦于土地既是他们谋生的方式,又是其就业的场所。或许由于这一点,集体经济时代的婚姻家庭行为仍保留一些传统的形式。
农村家长对子女婚姻还有包办遗迹。尽管法律废除了包办婚姻,强调婚姻自主,但多数农村“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形式得到保留。男女婚前了解非常有限,“先结婚后恋爱”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过,农村家长包办婚姻主要停留于婚取费用承担上,客观上父母仍把子女婚姻是否完成视为不容推辞的责任或义务,因而努力促成子女缔结婚姻,早婚仍然有发生的条件和可能。近几年,更改户口年龄,提前结婚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并不是个别现象。农村青年婚前与家长生活在一起,缺乏经济上独立的条件,他们不得不依赖父母为自己创造结婚条件。那些走出乡村到城里上学并找到工作的农村青年经济上已经独立,他们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婚配问题。这证明了我们对包办婚姻存在原因的分析。
传统的妻从夫居制仍被恪守,招赘婚依然受到歧视。招赘婚与传统时代的村际婚相联系。或者从夫居,或者从妻居。即婚姻是以一方的地理流动为表现形式的。这种婚姻居制还与年轻男女对家产缺乏支配能力有关。新婚者只能生活在由父亲等家长控制的家庭中。城市社会的婚姻发生在一个相对大的区域范围内,重要的是男女脱离了父母对自己生存条件的掌握。他们婚后可以拥有独立生活的空间。因而,这种婚姻与从夫与从妻居形式已很难建立联系。在农村,只有当村落只是人们的居住地,而不是生产、择业的场所时,对招赘婚的歧视才会大大降低。这种情况下,从夫与从妻的意识也将大大淡化。
当代农村家庭血统延续和财产继承仍以男系和儿子为主。传统时代财产男系继承同男性对家产创造的贡献联系在一起,也与婚姻从夫居基础上男性对家庭成员承担养育责任相一致。同时它也为了避免生活资料短缺状态下财产分散造成男性养
育家庭能力下降或不具备。财产继承的这种特征还与养老责任高度相关。即继承家产的权利与承担老年长辈的赡养义务相一致。从传统法律上看,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也无养老义务。当然她可以从亲情角度出发,提供某种协助。这完全是自愿的。当代农村社会一个重要变化是,尽管儿子继承家产的原则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但夫妻在家庭财产权上享有相同的权利。这实际是对女性财产权的补偿。
生育行为中儿子偏好意识虽不如以前强烈,但仍然存在。当代农村,农民生育儿子的偏好在计划生育政策环境下受到很大抑制,并且其理想子女数量也明显降低。建立在家庭利益基础上的过继行为已很少见,家庭财产的处分权完全掌握在所有者个人之手。与此相关联,无子有女家庭的招赘婚呈增加之势。这就是说,尽管现今农村婚姻家庭有些方面看似未变,实际内容却在发生变化。
从本质上讲,婚姻家庭中对传统的保留与农民谋生方式没有彻底改变有关。它进一步固化了农民的居住形式和交往环境。只有使农民从传统村落中脱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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