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的结果。既然家长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已不具备或者至少出现弱化,那么其对大家庭的硬性维持能力也将降低。
人们不禁要问,若无像土改和集体经济制度如此巨大的社会变革,中国的婚姻家庭面貌又将是什么样子?笔者认为,变化肯定会有,但步代将没有现在大。第一个判断的理由是社会发展的脚步不会停止。土改前,农村传统的一体或一元乡土社会尽管仍被保持,但近代以来它已受到正在兴起的城市文明的渗透和影响。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流动已经开始,城乡市场的发育对小农经济的存在基础产生冲击;新式教育得到发展,新的观念形态、思维方式开始对农村有文化的年轻一代产生影响。这些都对传统农村社会起到一定分解作用。它必然会对建立在封闭环境下的传统婚姻家庭带来变化。第二个判断的理由为,上述社会经济的变化是相对缓慢的、渐进的,甚至表现出多元特征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性。它更多的带有自然变动性质,而非突然转变。土改后和集体经济时代婚姻状态的逻辑前提是通过暴力手段和政治运动,新的上层建筑被建立;通过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政权具有了存在的经济基础,进而为带有国家硬性约束特征的婚姻、生育等政策的贯彻创造了条件。
笔者认为,从社会发展趋势上看,20世纪40~80年代中国社会变革的进步意义在于,婚姻家庭行为中的平等意识和个人发展权利受到鼓励。平等是全面的,不仅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而且公婆与媳妇之间,还有家庭男女成员之间,都无地位的高低差异。作为一种国家政策,这都是此前社会形态忽视的内容。或者说,土改以后各个时期婚姻家庭政策在引导民众向文明社会所要求或希冀的目标发展这一点上,有值得肯定之处。但这一时期,政府对人口问题的认识也有迟钝和偏颇的一面。在人口基数已经很大的20世纪50年代,当人口死亡率明显下降,人口自然增长加速时,决策者对人口的数量控制缺乏明确的认识。土地改革和集体经济制度在婚姻家庭的影响方面留下了许多遗产。当然在不同地区,其表现方式和影响程度将有差异。这需要进行大量实证研究,才能认识得更清楚。根据上述研究,我们可以概况出以下几种认识模式。
1.所有制变动模式。依照所有制模式,传统农村私有制下,各个家庭占有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数量有多少之分,从而使人口的生存能力有强弱之别,并在婚姻行为、家庭人口抚养水平上表现出来,最终使人口的发展显示出浓厚的阶级差异。土改之后,传统时代具有雇佣生产能力的家庭已不能将其“剩余”用于积累和奢侈性消费,贫穷农民通过政府获得被转移来的原有“剩余”(主要载体——土地),生存能力提高。集体经济建立在落后的传统农业基础上,至少就华北地区而言,集体经济前和集体经济后(特别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生产力水平没有迥异之别,劳动生产率并无提高,有的甚至下降了。尽管家庭生活仍具有私人色彩,但家庭财富水平趋于平均。虽然各个家
庭的日常生活依赖于家长自己的安排,但集体组织所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作用不能忽视。由此家庭人口的生存能力提高,人口增长得以加快。即在土改前私有制下,中等以上家庭形成高比例的男性早婚、合爨生活,中等以下农民男性晚婚和小家庭占较大比例。集体经济下,政府通过职能机构限制早婚,形成普遍的适时婚姻模式和特定的晚婚模式。没有生产功能、摆脱家长束缚、日常生活色彩突出的小家庭成为主流家庭形态。
2.家长权力模式。家长权力与所有制类型有直接关系。传统农业社会中,家长对成员的管束能力建立在组织家庭生产和支配家庭财产基础上。家长权力获得了法律和社会习惯的维护。因而在生产条件较好和财富厚实的家庭,父家长常常能约束子弟的分家行为;子女的婚配也要听命于家长。集体经济条件下,家庭的生产权转移给集体经济组织,其财产权也因土地的集体化而失去了关键内容。这就使子女脱离父家长而活动和生存的能力提高。分家行为的渐趋普遍化与此有很大关系。但集体经济下,农村社会的封闭状态没有实质改变,子女婚前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的择偶权虽有所提高,但婚姻的物质条件仍依赖父母提供。因而父母对子女婚配对象的确立仍有很大的干预能力。另外,宗族势力被削弱,单个家庭失去了对传统家族组织的依赖。与此同时,一家之长所受家族掣肘不复存在。因而婚姻和家庭活动中人们主要从家庭利益去考虑。由此一些家长增强了在同村发展关系的愿望,通过子女联姻作为建立村内关系网络的手段。村内婚的增加就是这一社会变革过程的产物。
3.个人自由模式。个人自由是相对于家长控制而言。土改前私有制和建立于其上的家长制下,家庭成员的自由活动空间很小。婚姻由家长安排,分家要求受到家长压制。集体经济时期,家庭成员被融入集体生产组织之中,每个成年人都是相对平等、以挣工分为生的劳动者。子女的劳动价值和对家庭的贡献显性化,父母难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子女身上。婚后分家行为普遍与这种社会特征有很大关系。
我们还可以看出,集体经济时期,政府对婚姻家庭行为的干预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所谓主观干预为政府直接介入,如实行婚姻登记,否定家长的主婚权,生育数量的限制等。客观干预为,集体经济时代实行的一些政策措施原本并非针对婚姻和家庭,却在客观上对婚姻家庭产生了影响。如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生产队组织生产等,其初衷并非要改变家庭存在形式。但家庭生产功能的集体化却对传统家庭形态产生了巨大冲击,进而对家庭结构变动起到深远影响。此外,对家庭成员平等意识观念的灌输,也是对家长权威的客观限制。政府对养老制度建立的关注,对殡葬制度的改革,都对生育行为产生了影响。中国人对血胤和祖坟香火延续的重视,受到宗族、宗教观念的影响,这种观念的寄托形式就是传统的埋葬方式。宗族设有祖墓,按严格的男系传承秩序埋葬,供后人祭扫。新的殡葬制度将祖坟平掉,曾祖以上先祖坟墓已无标志,无人祭扫。有的地方还设立不分宗族的公墓。这无疑使传统男系传承原则受到很大冲击。城市社会民众摆脱了这一传统乡土影响,其重男轻女观念的淡薄与此有很大关系。
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