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是独特的,并且是不可或缺的。可见,刑事审判作为法院职能之一,在推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和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不仅能使社会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而且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发挥民商事审判的规制指引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现代司法区别于传统司法的关键点之一就是具备了主体性特征,即司法已经从结构上与社会系统其他结构——立法、行政、宗教、道德等存在——区别开来,有着自身的功能价值、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换言之,司法有了自己区别于他者的、清晰的
面目。比较而言,“行政部门不仅掌握着荣誉,也执行着社会的刀剑;立法机构不仅把持着钱袋,也规定着管制每个公民的义务、权利的规则。相反,司法部门既不能影响于刀剑或钱袋,也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或财富;它也不能作出任何主动的决定。确实可以说,它既无强力,也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力。”[7]作为一种判断性质的权力,司法作用的对象应当是具体的案件;司法作用的方式应当是在解决纠纷中表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向社会提供行为预期;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坚守中立性、程序性、适用平等性等基本要求。这些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不同,主要应当通过诉讼内的工作发挥作用。就民商事审判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而言,核心工作必须定位于审理好民商事案件:一要坚持能动司法,将更多的民商事法律纠纷纳入审判范围,扩大民商事审判诉讼内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覆盖面;二要尊重民商事审判特性,树立正确的民商事裁判理念,科学发挥民商事审判诉讼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三要辩证看待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需要明示规则的案件注重发挥判决方式的指引功能,增强民商事审判诉讼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力度。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积极主动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新路径。将行政审判工作定位于社会管理创新参与者、推动者、实践者的角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能动司法理念,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立足点,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纠纷,实现官民和谐。行政审判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是国家权力配置体系中针对如何规制行政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形成的制度设计,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8]行政审判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一方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最大限度地支持政府社会管理创新行为,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应充分利用在行政审判中最先聆听诉求、最先发现问题、最先解析矛盾的独特优势,主动回应有关社会问题,积极化解行政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将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化解行政纠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力发扬“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并将该理念贯穿到制度设计、方法创新和各项具体工作之中。
五、人民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延伸职能是主要途径
在现代国家,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纠纷解决职责,还要运用司法决策调控社会秩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避免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倾向,善于从执法办案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预防纠纷发生,促进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应当落实严肃执法这个“硬法之治”,还需要通过延伸职能形成“软法之治”,[9]即延伸职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诉前延伸,一是向诉后延伸,二者共同发挥着预防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一)延伸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可采取判前走访调查、判前帮教、定期回访等一系列延伸审判职能的措施,主动将惩治犯罪的关口前移,大力开展对犯罪人的挽救工作,使其能及时悔悟、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走上正途,消弭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可针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案发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改善管理,完善制度,增强预防犯罪能力,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延伸民商事审判职能,全力打造司法为民服务的新格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把完善便民、利民机制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工作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的目标,努力形成全过程、全方位司法为民服务的新格局,全面推进司法为民工作。要注重利益均衡、平等保护;要有针对性地行使法律释明权,帮助弱势方用足用好诉讼权利;要强化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全力服判息诉;要强化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力争把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化解在最基层;要坚持和谐司法,把调解作为结案首要方式,促进形成矛盾纠纷的化解合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加强诉讼调解的同时,推进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着重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加强诉前引导,将各种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分流,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促进管理主体的协调合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行政审判需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不局限于坐堂审案,只有延伸司法职能,扩大管理和服务领域,才能取得最佳社会调整效果。提出司法建议是行政审判延伸司法职能、积极介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与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相比,由于行政审判直接审查辐射面很广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其司法建议一定程度上有着特殊的份量和意义。由于一项行政决策或具体行政行为常常针对多个主体作出,调整着类型化情况,且决策的形成往往是各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整体上还不尽如人意,因此提出司法建议对改进管理常常很有必要。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虽然违法或具有一般性瑕疵,但如果采取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裁决方式,无益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能会损害更大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