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反复行为,在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现行减刑制度基本无计可施,对于减刑释放的后期行为也无约束力,这显然与减刑的激励作用背道而驰。而设立减刑撤销制度,对罪犯在服刑及减刑释放后的考验期内实施督促制约,可以合理地利用和调整刑罚力度的变化,保证刑罚机制的灵活性,充分发挥减刑制度的实际效用。
(二)可行性
1、减刑的本质决定其可予撤销
对于减刑的本质,通说为宣告刑说,此说认为减刑是“减轻原判刑罚”,是对原宣告刑的减少。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执行刑说,认为减刑的实质是对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而非对原判的改变,是减轻执行刑而非宣告刑。(7)本文赞同执行刑说,宣告刑是审判机关依据罪责相适应原则确定的,一般不可变更,在减刑的情况下,原判决宣告的刑期依然有效,因此,减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改变,而非宣告刑的变更。减刑的前提条件是罪犯确实降低或者消除了社会危险性,若罪犯在一定期间内存在漏罪、犯新罪或者有严重违反监管制度等行为,证明其社会危险性并未有效减少,
因此有必要恢复原判决确定的部分或全部刑罚,从而实现对于罪犯的特殊预防。可以说,减刑就是根据罪犯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变化决定给予或撤销。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缓刑、假释的可撤销性,“改变减刑效力的永久性,增设减刑的撤销机制,这才是阻截减刑负效应的最佳途径。”(8)
2、设立减刑撤销制度,对现行体系改动较小、收效甚佳
首先,从对罪犯改造的督促、约束效果来看,减刑撤销制度与假释制度具有某种程度的替代性。但适用假释的要求较高,必须符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并且在适用对象上亦有限制。假释决定机关为避免罪犯假释后再次犯罪而引发问责,实践中适用假释的比例较小。而减刑及撤销制度则不受此类限制,通过赋予现行减刑制度可撤销性和考验期限,可以保证减刑的后续制约性,确保改造的积极性、稳定性。其次,减刑可以分期多次使用,对罪犯给予持续性的鼓励,相对于假释的一次性使用而言,能够收到更好的改造效果,有利于监所管理。再次,设立减刑撤销制度是对现行减刑制度的补充性完善,不会增加过多的执行成本,与现行刑罚机制能够较好的协调兼容,更好的运用现有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
三、国外无期徒刑减刑及撤销制度比较
(一)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期限
德国的无期徒刑译称为终身自由刑,多适用于谋杀罪,占到 95%至 97%,一般平均执行刑期 18 年。(9)
日本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期虽然只有 10 年,但对于无期徒刑假释的裁量非常慎重。据统计,假释者的平均服刑期在25年以上。(10)
俄罗斯的无期徒刑译为终身剥夺自由,是作为死刑替代刑种的重刑,需实际服刑不少于25 年方可进行假释,假释考验期为 8 年。
英国于1999年完全废除死刑,终身监禁是替代死刑的刑种。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限至少为15年,对于某些存在特殊情况的谋杀罪行,最短服刑期限则是30年。(11)
美国并未完全废除死刑,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其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美国各州对于最低关押期规定不一,有10 年、15 年、25 年等不同期限,有 14 个州的最低关押期为25 年,约有 33 个州以及联邦采用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12)
需要明确的是,国外的减刑制度与我国的减刑制度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西方国家的减刑制度是与善行折减、累进处遇和不定期刑紧密联系,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其他国家,减刑的适用比例、幅度都远远低于假释。在德国、日本等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假释制度,在俄罗斯实行的是假释为主、易科减刑为辅的制度。从上述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总体而言,在废除死刑的国家,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其重刑化趋向明显,但适用范围也被严格的予以限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作为位列死刑之后的重刑,无期徒刑的规定相对轻缓。但是,不论是否废除死刑,各国对于无期徒刑均规定了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平均在20年左右。
(二)减刑撤销制度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罪犯在减刑之后的服刑期内,如果表现不好,对其给予的减刑可以在当年内全部或部分撤销。(13)《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减刑撤销期间。
加拿大有关法律规定,犯人一入狱就可获得1/4减刑,只有在狱中又犯新罪,才没收减刑,其他情况不没收。被没收减刑的罪犯,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恢复被没收的减刑。(14)
英国有关法律规定,特定罪犯即使减刑释放,在原判刑期届满前仍按假释对待。
美国联邦刑法及大多数州的刑法中规定,如果囚犯有伤害、脱逃及其他显着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取消其由于善行而减刑的待遇,惩戒委员会可以建议不给予犯人减刑或撤销其减刑的决定。(15)
《意大利监狱法》规定,如果在减刑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人犯非过失性重罪,则应撤销减刑。(16)
上述国家的减刑撤销制度中,虽然对于撤销减刑的条件不一,但是均规定罪犯在减刑后如有不良表现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撤销其已减刑期,这样才符合减刑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根本目的,确保减刑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四、我国无期徒刑减刑制度的补正
(一)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及实际服刑期限
针对无期徒刑减刑幅度过大的弊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拟做如下修改: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服刑二年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二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以下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至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7)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六年,起始时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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