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做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向当事人公开,案卷笔录等可以被查阅,裁判的做出也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诸如回避、参与的权利等。
(三)裁判的正当性理论
裁判的做出是适用法律和论证说理的过程。一个裁判若要具备形式上的正当性,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适用法律的正当性;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适用法律的程序性。” 这说明裁判的做出过程要求法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严格以法律规则为界限,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做出令人信服的判
决。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只是将法律适用于各种案件事实的操作者,也只有法官才是权威的法律代言人,同时做出的裁判也就成了毋庸置疑的权威。
司法裁判的权威归根结底源于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曾被称为是“主权者的命令”,同时法律也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低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普适性来源于社会的需要,有什么样的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规范与之相对应。但是社会是发展变化的,随着民主法治的深入人心,法律不再仅仅是主权者的意志,法律表现出的滞后性,甚至会让人们质疑这种权威,人们还可以对法律进行批评辩论,法律被看作是理性对话的产物,这要求法官在做出判决时要特别注重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参与得出判决结果的过程,注重听取合议庭法官的少数人意见,注重书写判决书时的理由展示和逻辑论证。这也正是审判对当事人公开中判决对当事人公开所要求的。
二、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内容
(一) 审前准备阶段信息公开
从立案到法庭开庭审理这一阶段称为审前准备阶段,即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而做准备的程序阶段。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的规定,审理前得准备阶段主要是做以下几项工作: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提出答辩状;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交换证据等等。
(二) 庭审对当事人公开
开庭审理是案件审判的中心环节,为保证审理的公正,必须做到一切是非、纠纷都在法庭上明晰。在这一环节中,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到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诸如申请回避、法庭辩论、申请重新鉴定等都得到充分行使。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阶段,这三个阶段同时也是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这三个过程对当事人公开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公开的、充分的攻击和防御,法官则必须认证听取,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首先,要保障当事人到场权。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当事人,法庭要慎用公告送达,必须要用公告送达的,也要审慎的选择公告方式,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到场权。其次,举证公开。要求所有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公示,确保不会发生“证据突袭”的现象。再次,质证公开。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鉴定笔录等必须允许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尤其对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在现在科技允许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采用视频、音频等远程质证的方式,保障当事人可以听取证人的陈述,并提出询问。最后,认证公开。法官尽量的做到当庭认证,让双方当事人知道认证的程序、理由和结果。
(三) 庭审过程中的法官心证公开
法官心证公开的对象是当事人,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见解,如法官应该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确信情况告知当事人,以免发生裁判突袭;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是对所诉案件的行为性质认识出现偏差时,予以纠正等。法官心证的公开应贯穿于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终结的全过程,当事人对法官的心证也可以发表意见,这让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了判决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或听审请求权的尊重。
(四) 庭审案卷资料对当事人公开
庭审中涉及的“诉讼资料包括民事诉讼规范、案件卷宗及裁判文书等。民事诉讼规范包括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还包括最高法院的各种批复、意见、指示、通知、经验总结、惯例(有学者称之为‘隐形法’)。” 这些诉讼资料中,像民事诉讼法规范、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一般当事人是可以看到的,关键是一些诸如批复、意见等须向当事人公开,因为很可能是这些只有法院内部才可以看到的资料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所涉及的诉讼资料的正卷是向当事人公开的。另外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第25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包含裁判文书的必备要素,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如果裁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些批复、意见等资料的话,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则必须写入判决书。如果是不适宜在判决书中写明而归入副卷,也应当允许当事人查阅副卷中作为裁判依据的资料。
(五) 判决对当事人公开
首先,作出判决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公开。审判人员一般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成员和合议庭审判人员。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之第九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这里应当回避的成员中也包括审委会委员,审委会成员不参加案件的听审,只是通过合议庭成员的汇报就对案件做出了裁判,有违司法公正,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弥补了审委会制度的缺陷。
其次,判决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