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从允许异议,到包容分歧,再到尊重差异,达到转化冲突和达成共识的目的,反映出我们的制度理念不断进步,更反映了制度设计对现代社会多样化的积极回应。
2.人民政协要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职能、拓展民主监督的渠道。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设定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
现阶段要发挥民主监督的效能,需要厘清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的职能边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的政治监督,是一种柔性的监督。而监督制度总体上是一种刚性的制度监督,在处理刚与柔的矛盾中,存在着边界设置的问题。若超越边界就会使民主监督发生变态,从而影响到整个政治体系的稳定。而若民主监督的制度化不足又会使民主监督形式化、空疏化。
因此要发挥民主监督的效能需要厘清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制度边界,建构民主监督的制度平台。建构民主监督的制度平台,一要建立民主评议制度,让人民政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相关政协委员,对党政工作开展专项的民主评议和监督。通过召开集中评议会议,听取被评议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听取民主评议组成员的意见,让民主评议制度化、规范化。二要完善特约人员制度。特约人员的聘用应由受聘单位向统战部门提出申请,统战部门根据职能要求联系相关民主党派,由统战部协同候选人所在党派向受聘单位推荐。把特约人员对受聘单位的监督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7]
事实上,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高涨,应对体制外无序监督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实现体制内突破。因此,如何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制度优势,也是适应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必然选择。鉴于中共强大的组织力量与执政地位,应鼓励民主党派对中共的监督,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反馈—评价的激励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是执政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及时回应,从而形成良性的互动,以保证把民主党派话语表达的权利转化为有效的政治影响力。
3.人民政协要将政治协商纳入刚性的决策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并不局限于党际之间。从目前的制度设计上来看,四套班子中,党、政府和人大都是政策的制定主体,只有政协,仅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没有政策制定权,也因此被认为是“献策不决策、立论不立法、参政不行政”的机构,仅仅通过参与对党、政府和人大的重大决策的协商讨论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政策的过程发挥了“软约束”的作用。但该项制度的生命,在于进入决策、影响决策的刚性程度。目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已逐步形成共识。但在目前现实政治生活中,政协的社会影响主要是通过每年一次的两会来实现。整个的政治运作过程是人民政协在决策前进行协商、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投票选举决策、政府在决策后执行,司法机关在决策后司法。这个过程每年只有一次,要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重中之重就是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协商在决策之前,并形成刚性制度加以确立。政协组织也应主动坚持政治协商“三在前”和“三在先”的原则,即重大的决策主动协商或征求意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有关重要人事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及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出台地方性重大政策先协商后定案。
只有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建设成为刚性的制度,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新的社会结构的变迁所带来的挑战,就可以通过协商来推动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减少公共政策制定的失误。这项刚性的约束还意味着政治协商不会因领导人的认识程度和开明程度而改变,更有利于把政协制度嵌入政治体系中,进而进入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去,进而影响到中国微观政治的领域中去。
4.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应为社会各界的利益表达提供制度保障。人民政协是实现民众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诉求
的平台。但现有的界别设置,未能有效地反映日益变迁的社会结构的分化。很多群体,如农民工,因缺乏表达自己利益的组织而失去参加政协的资格。由于政协没有很好的搭建利益表达、政治沟通的平台,导致大量的非制度化渠道的出现。由于利益表达渠道不够通畅,民众表达的平台让渡予网络,等等。
以界别构成为组织特点的人民政协,所体现的正是社会各界别、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可以为及时公正地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提供制度支撑和制度保障。人民政协适应社会变化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应对社会结构的新变化来调整和发展界别。人民政协的界别来源于社会,随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迁,人民政协的各个界别也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全国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地方政协界别的设置基本上是参照全国政协的做法。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六类”人,基本上在过去的界别中得到容纳,但并未能准确地反映“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状况。因此,人民政协应在继续完善党际间协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社会民主协商机制,增加“两新”组织界别,加强国家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主协商,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使人民政协成为名副其实的“囊括一切界别(阶层)”的制度平台。
5.推进政协委员的产生渠道的民主化,以增强其代表性。目前,作为代表各界别的政协委员在入选协商的过程中民主性还不够,存在着力度弱、范围窄、渠道少等问题。实际上不能充分反映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对政协委员人选基本上没有提名和推荐权。一些基层单位和行业部门推荐委员的民主程序不够完善,有的单位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只是由单位领导直接指定人选,使有的委员在界别中缺乏代表性。在这种方式下产生的政协委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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