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个环节,而处罚未遂犯是因为其行为具有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但仅有利用行为时还没有发生这种具体危险,只有当被利用者开始实施其行为并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性时,才是间接正犯的着手。 243、个别化说
个别化说的基本观点是,根据被利用者的情况或利用行为与被利用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以利用者开始实施利用行为时为着手。德国刑法学者威尔采尔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利用者开始实施利用行为时为着手,但就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者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着手。 25大谷实也赞成这个学说,他指出:“利用者即间接正犯将被利用者作为工具利用的场合,利用行为的开始不一定具有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因此,应当认为利用者的行为引起了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时才是实现的着手。故中间说比较妥当,因为根据间接正犯的样态,即有应以利用行为的开始作为实现的着手的情况,一律以利用者一方或者被利用者一方的行为为基准的见解并不妥当。” 26笔者认为,对于间接正犯的着手认定问题,应认为是利用者开始实施利用他人或者诱使他人的行为时,是间接正犯的着手,即利用者说。因为根据被利用者说的理论,当被利用者在利用者的利用下实施的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或者迫切危险时,才是间接正犯的着手,那如果被利用者仅仅是因为没有实施利用者希望其实施的行为,就能认为利用者的行为就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危害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比如前面所举的医生和护士的案例,如果医生让护士去把有毒的注射剂给被害人输入,但是后来护士因为种种原因,没能去给病人输入,我们可以认为医生还未着手实行吗?当然不行。因为有毒的注射剂已经客观存在了,已经对医院中的病人的法益造成了迫切的危险,虽然被害人可能因为护士的疏忽而逃过一劫,但有毒的针剂在医院中仍然会威胁到其他的生命健康,如果只是通过缺乏主观犯意的护士的客观行为来判断行为着手,完全忽略医生行为所具有的符合构成要件的危险性和其主观的恶意,这是非常可笑的。因为医生的行为在此时已经在主客观两方面都符合了犯罪着手的特征。再者,从逻辑上讲,以被利用者的现实侵害行为为着手标准,会得利用者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仍然还未着手的不符合逻辑的结论。
结论
犯罪的着手是整个犯罪行为实行的起点,是区别预备行为和未遂行为的显著标准,在原则上不处罚预备犯的国家,犯罪着手是国家刑罚权的接入点,在我国则是成立未遂犯的必要条件。因此如何正确认定犯罪着手问题,不仅对于刑法理论界,对于司法实践都有巨大意义。笔者在此简单介绍了大陆法系对于犯罪着手的主要理论并加以评析,也阐述了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最后对一些疑难的犯罪类型加以分析。
--------------------------------------------------------------------------------1 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53页。
2 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51页。
3 同前注2
4 同前注2
5 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56页。
6 同前注5
7 赵秉志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8 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64页。
9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13页。
10 同前注8
11 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155页。
12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第176页。
13 刘志伟主编:《刑法学的新动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129页。
14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15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16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赵秉志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73页。
17 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109页。
18 同前注17,第111页。
19 同前注17,第113页。
20 (日)牧野英一著:《刑法总论上卷》,日本有斐阁出版社,第364页。
21 (日)团藤重光著:《刑法纲要总论》,日本创文社出版社,第355—356页。
22 同前注17。
23 同前注17,第115页。
24 (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日本有斐阁出版社,第313页25 同前注23。
26 (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日本成文堂出版社,第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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