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治理法律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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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针对“黑车”经营的特点,治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最深层次的民生问题的解决。因此,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的执法过程中,不宜止步于个案的查处,而且应着眼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在查处的过程中对当事人从事“黑车”运营的具体原因、从业人员的个人情况等有全面的了解,对确因生活、就业困难而从事“黑车”运营的从业人员,执法部门应登记造册,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帮扶、救助,提高其就业、谋生能力,逐渐减少“黑车”队伍。在数量管制放松前,对于客运交通中的盲点,执法部门可以积极向主管部门申请扩大运营指标,在指标审批时帮助生活困难的“黑车”从业者合法运营者转化。 “黑车”经营成本低、见效快,而从业者大多缺乏谋生技能,政府的帮扶与就业安排在其利益衡量可能让“黑车”从业者难以接受。针对这种局面,相关部门除加强、改善帮扶、救助工作,还应加强对“黑车”从业者的教育指导,更重要的加大“黑车”的打击力度,通过依法行政清扫清“黑车”的生存空间。 4、整合执法资源、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开放的“黑车”综合信息平台,形成对“黑车”的全方位管控。针对“黑车”流动、隐蔽不易发现、难以取证的特点,整合有限的执法资源形成整治“黑车”的合力,以增强对“黑车”的打击与威慑。在此基础上,还应加大科技手段的运用。在“黑车”的查获与识别上,建议建立电子摄像取证系统,根据“黑车”运营特点,对“黑车”重点活动区域实行全天候的动态监控,将涉嫌从事“黑车”运营的从业者与车辆信息进行统计、汇总,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控,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查获“黑车”的处理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运营的程度分别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做到罚过相当。在处罚的同时建立“黑车”信息库,将执法中查获的“黑车”信息包括从业者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查处信息等建立统一、开放的信息综合平台,实现社会共享。并根据“黑车”查获信息对“黑车”经营者个人诚信度、驾照进行评分,违法运营达到一定的程度,在传统的处罚之外可以将“黑车”运营者纳入失信黑名单、吊销其驾照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的权利,并在社保、信贷、投保、车辆审验、驾照年审等方面予以限制,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形成对“黑车”的全方位监控,加大“黑车”的运营成本,增强执法的效果与威慑力。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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