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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会审制度法律研究           
明清会审制度法律研究
式建立起死刑执行前的三次复奏制度,强调对死刑慎重的态度。唐代在京五复奏,在外三复奏成为定制。宋代地方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般是诸路提点刑狱司呈报审刑院或尚书省的死罪案件,审刑院发交大理寺书面复审,大理寺复审后移送刑部进行复核,再送慎刑院详议,皇帝裁决后交付中书,允当者即为定案,未允当者宰相奏闻皇帝再为裁决。元封改制后,"四方之狱,非奏谳者,则提点刑狱主焉。"即地方上的提点刑狱司具有结案权,无须奏报中央,疑狱则奏报大理寺。提点刑狱司对流刑及死刑案件原则上有结案权,就审判制度而言,这项变革是进步的,使前代在司法上的中央集权有所缓和。明代针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的复核发展出了一套系统会官审录制度,是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备化的表现。

(二)明清会审制度内容

1.明朝的会审制度内容

会审在明朝正式制度化,发展成为一整套会审制度,对会审案件的类型、 会审人员、 审判方式等均有制度规定,形成了九卿圆审、热审、朝审、大审等系列会审。

三司会审,是明

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圆审,也被称为九卿会审,"九卿"是指参与审理的官员为三法司的长官,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的五部尚书,以及通政使,合称为"九卿"。圆审是法司对"番异"案件的复审程序,其启动程序为:"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由此可见,当"二次番异不服"时,法司可奏请九卿圆审。

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明史·刑法志》曰:"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大明会典》载:"自成化间始。至期,刑部题请敕司礼监官,会同三法司审录,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大审的对象,原则上是南北两京未定案的各类案件,大审由司礼监的太监奉旨主持,三法司官员均畏惧主持大审的太监,"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热审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这种会审制度开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即 1404 年。具体时间是每年的小满季节之后的十天开始,到农历六月底为止。分中央地方几个级别分别进行。京城监狱的在押囚犯由京城的有关司法部门审理,徒罪和流罪可以减等发落,笞刑和杖刑则当场执行,然后释放。地方的在押囚犯由地方司法官会同审理、发落,地方的又分为省城、各府、州、县,各级负责自己管辖范围的囚犯审理工作。

朝审是带有缓刑、减刑性质的死刑复核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 每年霜降后至冬至前,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审理秋后决的死刑案件。

2.清朝的会审制度内容

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部分并有所发展,其典章规范、法律制度相当成熟和发达完备。即使清初的君主努尔哈赤也坚定地认为:"凡事不可一人独断,如一人独断,必至生乱。"无疑,清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会审制度,重新构建了会审制度体系;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

秋审是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核,史称,"凡各省秋决之囚得旨则监候,越岁审其应决与否而上之,曰秋审。"秋审前由州县到省对在押死囚一一复核。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按其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顺序,逐案唱报。"情实"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是指罪情属实,但危害较小,明年秋审时再复审;"可矜"是指罪情有值得从宽考虑的地方,可免死;"留养承祀"是指案犯的父母或祖父母年老无靠,可免死留其奉养。四类案犯经九卿等商议既定,即由刑部分拟具题,恭候皇帝裁决。题本经过皇帝朱批后就表明已有了最后的裁决。凡朱批情实的案犯还要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才能知其最后的命运。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罪囚。因举行于热季,故称热审。

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候、绞监候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九卿会审。朝审、秋审虽有内阁、詹事、科道等参与,但以九卿为主,故亦可视为九卿会审的主要方式。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中国法制发展进入了另一种状态,司法主权遭到破坏,原来的会审制度被会审公廨制度所取代,也即英美列强在中国领土上设立了租界,他们强迫清政府在租界设立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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