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适当作为基本的标准来进行认定,以此促进具体诉讼规则、相关法律解释的完善,从而推进法律的发展。现今,我国学界几乎一致认为,会审制度是近现代审判合议制度的前身。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找到会审制度的影子,会审制度的现代演绎恰恰证明其自身的价值之所在。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局限性
制度不是万能的,任何制度都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会审制度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它毕竟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与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适应,在今天看来它有如下的局限性:
其一,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尽管官员审理案件有值得肯定的价值,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及国家的财政开支。尤其是某些不精通法律的行政官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中,如果他强词夺理,一意孤行,将对案件的审理起到相反的作用,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前文已述,中国古代官员必修法律,但毕竟不属于其职业,所以缺乏法律知识的官员大有人在,甚至连司法官本身的法律素养也很一般。据记载,明清时期大批进士或举人出身的司法官员由于缺乏法律常识经常在办案中出错而受到处罚,很难升官。为了保证仕途顺利,在明朝末年开始出现官员自行聘用私人法律顾问的风气,他们仿照过去军事长官出征可自辟幕僚的惯例。到了清朝中期,出现了新的处理司法审判事务的专业服务人员刑名幕友,专门为当官的提供司法审判的建议。这一现象从侧面反映古代官员法律素质的状况,并非表明中国古代法律职业团体的形成,因为当时法律职业未受到国家的重视,司法官多为科举出身的文官,不谙法律,需要有幕僚等加以辅助但幕僚的地位仅为附属,不属于国家正式官吏。官员们的法律素质如此,让其参与会审所起的作用极为有限,反而增加了诉讼的成本。
其二,会审制度在某种意义上也影响了审判效率。审判公正是审判制度建设中永恒的追求,但效率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而任何社会对诉讼的支持和投入是有限度的,显然在司法与诉讼活动中,其价值取向不仅仅是公正,而且包括效率。就司法机构而言,审判效率是实施法律过程中所取得的符合法律目的和社会目的的有益成果与法律成本的比例。这里的成本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高效率的审判带来纠纷的迅速解决,能创设社会良性运行的环境,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利用,从而达到法的安定、 社会的安定。就古代的会审而言,一定程度上增加的诉讼成本即意味着审判效率的降低。特别是明清两代将罪囚集中关押至秋审和朝审的审期,对当事人进行长期羁押审判效率无从谈起,公正也无处可寻。另据资料反映,清代三法司之间的关系并不协调。三法司在司法审判事务中以刑部为首,虽有会审但实际上几乎是刑部独操审判权。正如清史稿《刑法志》云:"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复核。不会法者院、 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刑部权特重院、寺参加的会审核拟成为一种形式主义。虽然从法律规定上讲三法司在会审时可以有不同意见,如果复核仍不能统一可以将两种意见分别具奏由皇帝裁决,不过在实际中绝少有这种情况发生,都是以刑部意见为准,三法司会审徒有其名而已。这种会审状况只是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而已。
四、明清会审制度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启示
综上所述,通过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发展完善、主要内容、适用效果及递演嬗变等情况的初步考察和简单评价,我们对会审制度的本质及会审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的日趋形式化流弊有了更进一步深入了解和认识。这对我们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现代法制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中国古代法制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其本质是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维护封建皇权官僚贵族利益。而现代法制建设是人民民主法制,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其本质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促进中国法制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其次,司法制度改革应以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为目的。"德主刑辅"法制原则是中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封建法制的确立,是以"德化礼教"、"严刑峻法"的方式来压制人民的自主法律意识,并藉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而现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包括对现有司法制度的改革
,其最终是为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培养公正合理的法制机制。
最后,司法体制改革及法制建设应充分注意到与整体社会环境的配合。法律制度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古代社会渐进式的发展、进化,不同发展阶段的传统法律制度具有依次更替的同质继承关系,同时又有着明显的差异。明清时期会审制度的递演嬗变就是法制发展规律的体现。对于现代法律制度建设来说,如何使法律制度适应变化了社会形势、应对新的法律问题的挑战及加强同国际社会的接轨等,都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重视和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郑宇.闵冬芳.论清代对明朝条例的继承与发展[j].法学家,2000(6).
[2]刘长江.明代政法体制述论[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11).
[3]林明.略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j].法学论坛,2000(5).
[4]张陈铖.明代三司会审制度考[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5).
[5]李交发, 唐自斌.中国法制史[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
[6]刘一鸣.试论明代朝审制度[d].天津师范大学学报.
[7]王立民.中国古代的死刑复合制度及其思想基础[j].政治与法律,2002(6).
[8]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会审制度[j].史学月刊,1992(6).
[9]徐晓光.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司考敖慧[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1)[10]谢冬慧.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j].政法论坛,2010(28).
[11]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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