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巧妙选择从而有效规避了社会争议焦点,分散了法官办案风险。在该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实际上都有其合法依据,但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判决似乎更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也更容易在心理和情感上被公众所接受。因此,该案法官从维护社会正气出发、通过利益权衡,优先适用《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来对本案作出了裁判和解释。通过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使得判决结果既赢得了公众的尊重,又合理的解决了法官的办案风险。
三、原因探究:影响性诉讼中影响性成因的多维解构应当说,造就影响性诉讼如此大范围的社会关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时候他们甚至可能存在着交叉。在本段中,笔者只选取了其中几个影响性较大的影响性因素来做分析。
(一)从司法政策角度来看,信访上访的高回报率是影响司法裁判的体制性原因涉诉上访案件的不断涌现和“信访不信法”观念的产生有多重原因。首要原因就是当前公众法律信访的缺失和司法公信力的低下,司法裁判得不到公众认同,司法权威无从树立。其次是迫于政治压力及涉诉信访指标的考核,法院不得不穷尽各种手段满足上访人利益,向上访人妥协。妥协的后果就是让越来越多的民众看到了上访背后的巨大利益,抓住了法院屈于政治的软肋,于是就产生了一旦裁判结果不令自己满意就寄希望于信访解决的恶性循环。一些上访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无理取闹,颠倒是非,反复上访,“不仅使我国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受到损害,也从根本上消弱了司法的公信力。”[3]司法的本质和自身的职能决定了司法的终局性,如果允许其他国家机关和制度设计挑战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就会导致国家权力运作流程的紊乱和错序。[4]
(二)从传播学角度来看,舆论传媒的高信息覆盖面是影响司法裁判的技术性原因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媒体多元化的发展,利
用媒体的影响力表达民意寻求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公民所依赖的诉求方式。一旦诉求无法满足,就会选择媒体或者通过网络发帖等方式进行宣泄,对法院、法官进行侮辱、漫骂或者威胁,将司法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媒体在监督司法公正、增强裁判合理性中的作用自然毋庸置疑,但是一些媒体在新闻报道时,往往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盲目追求点击率和轰动效应,以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夸张手法来吸引公众眼球,再加上司法信息公开渠道过窄,公众对案件的知悉本来就处于一种弱势和不对称的地位,大部分案件信息的获取直接来源于媒体的宣传和报道。所以,公众的意见很容易被占据信息传播优势的媒体所诱导和牵制。正是因为媒体在司法中的这种强渗透性,直接影响着法官的独立审判。许多案件中的当事人,如许霆、李昌奎、邓玉娇等正是因为媒体的影响改变了自身命运。
(三)从社会认知的角度来看,公众与法官的思维差异是影响司法裁判的观念性原因影响性诉讼产生热议、司法裁判不被公众认同的背后是司法机关和公众法律思维的差异。公众看待问题时,习惯于从最朴素的正义观出发,以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善恶是非。他们对影响性诉讼中情理和情感的关注甚于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规定的关注,很多时候他们把自己也想象成了案件中的主人公,好像某一天自己也会和他们一样,为了生存偷别人的东西,为了防备别人的侵犯拿刀把别人刺伤。基于对所处社会阶层及社会身份的认同,让他们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极为敏感。对弱势者的悲悯和同情、对贪官污吏的义愤填庸成为了他们内心裁判的驱动因素。“而对于法官来讲,日复一日的司法程序操作过程让他们形成了独特的法律逻辑,这种逻辑不同于一般的逻辑,它比较深邃而且严谨,程度高到从前提到结论环环相扣,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法律理性和法律思维方式。”[5]依据法律审视案件并作出合理的解释是法官认识和思考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思维活动的最终归宿。法律思维虽不排斥情感因素,但是客观中立的司法原则要求法官在法律和情理出现冲突的情况下,首先遵循的还是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寻求冲突的平衡点。因此,正是由于社会公众和法官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导致了司法裁判和民众期待的相异,使得民意与司法总是处于一种紧张的对峙关系。
(四)从情感学角度来看,合情合理的社会正义观是影响司法裁判的社会性原因“中国社会是一个“情理社会”,“合情合理”不仅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模式,而且已经演化为一种价值评判标准和社会正义观。”[6]今天,我们质疑“吴英”案、“李昌奎”案的判决结果,正是因为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某些不一致性,使得公众对裁判的正当性产生疑惑和质疑。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只是机械的按照法律规定、片面追求司法裁判的技术性和严谨性而忽略其应当具备的合情理性,由此做出的裁判结果即使没有任何法律错误,也会因为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背离而影响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对于法官来说,法律是司法的唯一依据,司法的形式理性强调司法权运行应该严格以法律规则为中心。法官只能依据预先设定的法律规则,遵循法定的程序作出裁判。而对于有几千年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行为处事和价值判断都是依据情理作为标准的。“人之常情”“杀人偿命”等一些朴素的正义观一直被民众认为是理所应当不容置疑的。那么,作为社会关系中普通的一员,法官的判断难道不应该和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保持一致吗?
四、解决之道:影响性诉讼中法官的行为准则
法官日常审判中的实践经验固有可取之处,并且也现实地对处理一些影响性案件提供了依据和支撑。但是,一切处理影响性诉讼的手段都不能有悖司法公正,都不能损害司法权威,都必须遵循司法规律,都必须坚持法治原则。
(一)根本底线:坚守司法的权威
人际关系中的冲突与矛盾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灵魂深处对于现存世界安全感的缺乏常常使人们对未来的生活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恐惧状态之中。而司法权威正是终结纷争、弭除疑虑、满足人们内心确定性的一种制度设计。正如德国学者魏德士所言:在人类的共同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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