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成大的气候,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大多数乡村集体组织往往只具备对社区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而明显缺乏对农户提供服务的功能。1995年中央5号文件《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实际情况看,尽管供销社在探索“民办”体制方面行了探索,但由于历史包袱太重、人员过多、管理不善、机制不活等各个方面的原因,供销社无法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萎缩,亏损严重,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主渠道作用已基本丧失。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供销社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丧失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在体制上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和团体。建立农民协会的设想虽然80年代末就提出来了,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3、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粮食流通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储备和经营不分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我国粮食的统一市场还未形成;国家贮备粮功能定位不明确,储备规模过大,成本过高,时效性差;粮食部门冗员负担重,亏损挂帐数额巨大,难以消化。
二、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政策思路
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应该说中央的思路越来越明确。1998年中央就提出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科学判断;1999年中央提出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2000年又提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核心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2002年中央提出增加农民收入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多予、少取、放活”;2003年中央又提出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三农”问题上的郑重承诺。党的十六报告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重要论断,提出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指导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的新的发展观,这就为解决新阶段的“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2000年至今,粮食已连续4年产不足需。今年的粮食总产量可能要跌至8800亿斤至8900亿斤。在这种背景下,粮食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应清醒看到,如果今后粮食继续减产,粮食产需缺口在现有水平上继续扩大,就可能出现粮食供求偏紧的局面。从中长期看,由于人口增加,耕地减少,城市化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呈刚性增长,粮食供求关系将是偏紧的。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确保粮食安全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我国粮食问题从总体上要主要依靠自己解决,完全自给自足或依赖他人都是不可取的。因此,今后几年粮食政策应由过去几年适当控制粮食产量转向促进粮食产量的合理回升,以保持粮食供求的基本平衡。要把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必须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侵占。要积极研究和推广先进的农业节水技术,同时,提高我国水资源的利用率。要强化粮食增产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国家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和保护,应主要体现在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和保护上。现有的各种国家支持农业的投资要向主产区倾斜。而且,要进一步研究开辟支持主产区的新的专门资金来源渠道。
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研究扩大农产品需求问题。扩大需求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是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没有中间需求,没有农产品加工业的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是很困难的;第二是扩大出口。农产品出口对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技术壁垒。要尽快解决出口农产品质量不高,加工程度低,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不够问题,着力提高出口竞争力,积极应对复杂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力争使农产品出口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加快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
增加农民收入,关键要解决好农民的就业问题。要继续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服务业。农民过去是棋盘上的一颗棋子,没有流动的活性,改革就是要让农民具有活性,能够自由流动。要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公平对待民工。各级政府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取消专对农民工设置的各种不合理的*,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要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现在中国流动人口有1.4亿左右,有些人已经在城市居住了很多年,但仍然不能融入到城市中。要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各种公共服务规划应该有效服务于全社会,而且,应当将外来人口的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允许外来人口按职业或者居住地入户。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并落户后,在住房、参军、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并落户的,在没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前,可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并可享受原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继续保留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允许农民自主进城定居,让户口只具有标志居住地的意义,在户口失去特殊福利含义的条件下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权利。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两种身份、就业和待遇不平等的问题,有利于城乡经济协调的发展。
(三)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创造条件建立统一的城乡税制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就粮食生产而言,农民从中获得的利润是微小的,甚至是无利可图的。税费改革后按土地常年总产量征收8.4%的农业税,根据我们的调查,这样高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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