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卫生室的支持。
中国农村人口多,政府财力有限,短期内难以在农村建立覆盖面很宽的医疗保障制度,只能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而对广大农民来说,疾病威胁主要是重大疾病,这是他们无力承担的风险,发展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是适应农民要求的。要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点。大病统筹互助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与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完
善其他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条件成熟的农村地区,也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地区差异原则,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优先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探索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重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可以先从经济发达地区起步,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家庭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的程度。要把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围。农民工社会保障应按照他们的实际需求分阶段、分层次、逐步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障项目,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予以确立。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保障范围,将农民工包括在内,这个《条例》的实施,将使得农民工和城市企业职工在工伤保险面前不再有差别。对于已经在城市中有稳定的工作、稳定收入的进城农民,可逐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围。
(六)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村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无论农村的组织和制度怎样创新,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是基础,要依法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农民失地失业是将来中国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我们的政策就是要让农民保留一块土地,让他们能够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要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增加国家对农民的产权保护,使农民形成长期的预期。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承包权流转要建立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下,在承包期内,不能采取强制手段,直接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重新进行土地发包。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长期性。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既要着眼于控制耕地征占规模,更要着眼于保护农民合法利益。要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积极引导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目前世界大多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将土地市场价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征地补偿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比如,货币、就业安置、社会保险、企业股份等。在公共利益之外的非公益性用地,不再动用国家征地权力,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的控制下,改为征购。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除国家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用地先征为国有外,其它类型的土地都应允许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进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
积极引导农民走向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是改革以来的一项基本政策。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要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供销社的改革,不应再过多地强调恢复其合作制的性质,而应该从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的推进。探索和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和社会性中介组织。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促进粮食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把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的机构、经费和业务分开,国有粮食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实行公平竞争。要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要全面粮食放开经营后,一定的价格波动是必然现象,当粮价下跌时,会给生产者带来风险。为了保护粮食生产和粮农利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保护主产区和种粮农民利益的关系,要对农民给予直接补贴,而且要尽可能提高粮食风险基金中用于直接补贴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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