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时空》、《法律交锋》、《现在开庭》等节目版块,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野蛮执法等现象进行报道,引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注意,及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3)公民通过信访、控告、举报等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至2004年8月,市信访局、市人大信访科收到的信访件中,属于对执法部门提出批评、建议和检举、揭发执法人员的有8600多件,通过直接办理、转交办理等形式,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得到纠正,有300多名执法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举报制度是人民群众揭发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设立专门举报机构,加强举报线索管理,重视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员,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据统计,三年多来,群众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线索6700多条,除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外,举报中心依法初查1860多件,移送立案侦查637件,从中查获大案要案43件。举报制度的建立,在监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查处其渎职失职、违法违纪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据检察机关统计,由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之中,有一半以上都是通过群众举报获得的线索。
此外,执政党通过政策指导、人事控制等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也占据重要位置。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团监督也对执法活动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我市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虽然我市在加强对执法进行监督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必须看到,执法监督工作仍有薄弱环节,执法监督机制仍然不够健全,执法监督实效仍然有待提高,具体表现在:
一、在人大监督方面。一是人大主动监督的意识还不够强,在开展监督时畏难情绪较重,怕越权、怕麻烦,往往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使执法监督处于被动局面。二是执法检查效果不理想。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纠措施不力,惩诫手段不硬,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效果。三是司法监督还停留在表层上。人大目前对司法监督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缺乏深度。虽然近年来开展了个案监督,但有关制度还欠完善,个案监督的件数也很有限,典型性及产生的影响均有不足,而且在对人大监督具体案件的必要性和依据在认识上还有分歧。
二、在政府层级监督方面。一是部分行政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影响了政府层级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对行政复议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行政复议是揭行政机关的“短”,有损“政府形象”,要求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能不受理的就不受理,不得不受理的也要尽可能维护“政府威信”,影响了政府层级监督的效用。三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外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导致这种制度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未能收到实际效果。四是县(市、区)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薄弱,监督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三、在行政专门监督方面。一是体制存在着局限。目前各级监察、审计部门领导均由地方政府提请任免,办公经费、工资福利都归当地政府掌握,导致有些监察、审计人员存在“吃着人家的饭,又去砸人家的锅,难以下手”的思想顾虑,难免出现“虚监”、“弱监”甚至“不监”的状况。二是审计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面对财务管理松懈、会计资料虚假比较普遍的问题,以及会计电算化、经济犯罪智能化的趋势,不少审计部门仍以手工查账为主,加之审计部门的强制措施、手段有限,处罚权相对软化,从而影响了监督实效。三是监察部门普遍存在着对执法活动“平时少监督,出事才查处”的现象,往往坐等群众举报,未能积极主动查寻和拓展案源。加之监察部门办案手段不多、技术相对落后,致使一些隐藏较深的违法违纪人员不能得到及时惩处。此外,在推进政务公开和开展行风评议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四、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伪劣产品、建筑安全、税费流失等领域的监督相对薄弱。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难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导致对立案不实难以追究、无从纠正。侦查监督往往只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而实际侦查过程中部分公安人员存在的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难以在案卷中反映出来,因而同样难以发现问题。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机制也有待完善。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监督的重要方式,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只能启动再审,对于再审的结果却无力干预,如果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抗诉,检察机关虽然可以通过上级检察院再行抗诉,但仍然无法左右最终结果。四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目前也存在薄弱环节。虽然检查机关目前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检务督察机制等监督制约机制,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
五、在法院的行政执法监督和审判监督方面。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诉讼进行。这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行政案件少,诉讼程序难启动。由于受“民不与官斗”的影响,部分原告不愿“告官”,导致“民告官”案件偏少。二是法院行使立案审查权过于谨慎,案件受理难。特别是对于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诸如计生、拆迁等敏感案件,往往缩手缩脚、该立不立。三是行政执法机关经常采用利诱和施压迫使原告撤诉。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自己作为被告听从法院审判,甚至要就错误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公开认错或纠正,心理上仍很难接受。因此这些部门的长官宁愿拿公家的利益同原告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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