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等工作,任务繁重。而我市目前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仍较薄弱,特别是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大多为政府办公室内设股级科室,人员一般只有1—2人,且非法律专业人员占多数。要依照《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条件,使其与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发挥监察部门作用,督促行政执法步入规范化轨道
作为政府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专门机构,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法乱纪行为,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1)强化监督意识。对监察部门而言,要克服那种担心监督影响政府形象、影响同志关系的心理障碍,增强监督的责任意识。对被监督的执法部门而言,要明确监督是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爱护执法人员的有效措施。(2)严肃查处发生在执法领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要重点查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循私枉法、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要研究和剖析发生在执法部门的重大典型案件的发案原因,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执法部门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执法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努力拓宽揭露腐败问题的渠道。要严格执行纪律,切实纠正一些执法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执纪偏宽偏软和处分决定不落实的问题。(3)继续推行执法公开。在不少执法纠纷案件中,群众对某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说明处罚的依据和标准意见较大。监察部门要针对这一问题,督促执法部门无条件地推行政务公开,将所有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首先,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严格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督促全面实行执法公示制,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予以监督,减少执法违法、执法扰民的现象。
(四)切实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经济监督
审计部门主要通过对执法部门的财政财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审核、评价、鉴证,从而督促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1)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熟悉规则、精通财务的优势,从严审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发生在执法领域的经济违法违纪行为,一般都会通过资金往来和账目反映出来。因此,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从审查帐目着手,认真查处发生在执法部门中的贪污、行贿、*、造假账、化大公为小公和化公为私等经济犯罪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腐败案件的线索和信息。要按照“审计机关先行突破,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协同作战”的办案思路,积极配合监察、司法机关查办大案要案。要通过对执法领域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或有关制度存在缺陷的问题加以研究分析,努力找出产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背景原因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根源、制度根源,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使执法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2)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围绕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当前,行政审批的事项和环节仍然较多,存在多头审批、甚至“暗箱操作”的现象,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握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往往利用手中职权,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形成大额的预算外资金,以谋取部门利益。针对这种现象审计部门要通过审查这些部门收费行为是否合法化、收费标准是否公开化、资金管理是否国家化、票据使用是否单一化来实现依法治费。二是要对基建招投标权进行监督。招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当前规避招标、弄虚作假、监管不力成为严重干扰有形建筑市场秩序的三大突出问题,阻碍了招投标法的有效实施。审计部门要围绕招投标、层层转包、多计工程造价等重点进行审查监督,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减少发生在基建领域内的违法行为。三是对政府采购权进行监督。要督促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充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增强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要通过审查采购预算是否随意突破、采购方式是否合理、供应商及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暴利、回扣等行为,来节约财政支出,遏制权力腐败。(3)要推动审计对执法权力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要在执法部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完善责任评价体系,使其成为对执法部门领导干部实施权力监督的有效机制。要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处理处罚情况,以及有关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一并向社会公告。此外还应为审计监督提供必需的经费,彻底切断审计部门与被审计的执法部门之间的一切经济联系,增强审计部门实施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改进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对公安机关、法院的诉讼活动以及其他司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1)加强检察机关对外监督。一是完善法律规定,解决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问题。要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的审查权、调查权、调卷权、备案权,以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便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线索,应同时报送检察机关,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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