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不得私自将病员带出院外,不要谈论有碍病员休养和治疗的事宜,不吃病员的食品和使用病员的用具,不在病员床上睡觉,不准吸烟,不得乱串病室,要保持病房的整洁安静。
5、探陪人员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损坏或丢失医院物品,应负责赔偿。
十五、急诊科工作制度
1、急诊室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急诊室工作。急诊室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实习医师、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执业医师证)由科主任批准方可参加值班。
2、努力继承、挖掘中医治疗急重症的经验,开展辩证论治,根据先中后西、能中不西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中药新剂型,不断提高中医治疗急重病症的水平。
3、急诊室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对急诊病员要处理及时、准确,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并要写好病历、做好各项
记录。对疑难危重病员应立即请上级医师诊视。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就地组织抢救。
4、急诊室应备齐各类中西抢救药品和器材,并责承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证随时可用。
5、急诊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要建立各种危重病员抢救程序。
6、急诊室应设立观察病床,病员由有关科室的急诊室医师和急诊室护士负责。一旦发现病情有变化,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对观察病员的观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天。
7、遇重大抢救,需立即报告科主任和院领导亲临参加指挥。
8、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员,须事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9、急诊室要制订急诊范围,有检诊,并有登记簿,做好急诊患者登记。
十六、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病员而设,非抢救病员一律不得占用。
2、抢救室应备齐一切中西抢救药品、物品、器械和敷料等,并须放在固定位置,设专人管理,要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动、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立即清理、消毒,然后放回原处,消耗部分及时补充,以备再用。对药品还应经常检查、发现霉变、虫蛀或变质等情况要随时报告并更换。
4、抢救室一切物品、药品、器械,每日都要核对1次,做到班班交接,帐物相符。
5、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时应重新灭菌。
6、抢救室卫生应设专人负责,每周彻底清扫、消毒1次,室内严禁吸烟。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按照各种疾病的常规抢救程序进行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次抢救病员结束后,都要做现场评论和初步总结。
十七、急诊观察室工作制度
1、危重症不宜搬动的病员;符合住院条件,一时不能入院的病员;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须观察的病员,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对留观病人要严密观察,及时治疗。随时记录病情和处理经过。
3、急诊室值班医师早晚要各查床1次,重病随时查床;主治医师每日查床1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工作重点。
4、急诊室值班护士,要随时主动巡视病员,按时进行辩证施护,并及时记录和反映情况。
5、急诊室值班医护人员对留观察病员,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重要情况应做书面记录。
十八、门诊工作制度
1、门诊医疗和护理工作分别由二名副院长分管。各科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和行政管理的领导。
2、根据本院技术特长开设专科门诊,鼓励有经验的中医医坐门诊。
3、对疑难病员经三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请上级医师诊视。
5、各科正、副科主任,不管病房者,每周出门诊不少于5次,主管病房者,每周出门诊不少于两次,在门诊工作的主治医师不少于8次。有医院科教学和卫生支农任务者酌情调整。
6、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并按中医门诊病历的统一格式写好门诊病历。各科应定期检查总结门诊医疗质量。
7、门诊检验、放射等辅助科的检查报告,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治疗室、换药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8、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小儿科、内科应建立传染病诊室。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
9、门诊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待病员要关心体贴,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解答问题。
10、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和计划生育、优生学知识。
11、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员,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十九、挂号室工作制度
1、门诊病员,应先挂号后诊病(危重抢救病人例外)。
2、挂号室分科挂号,至少开诊前半小时即应挂号。
3、挂号室工作人员要态度和蔼,热心接待。
4、复诊病员必须重新挂号,同时就诊两个科室或转科病员,须重新挂号,但会诊例外。
6、挂号诊病当日1次有效,继续就诊应重新挂号。
7、初诊、复诊病历,均应直接送至就诊科室,不能由病员携带。
8、下班前取回当日就诊病历,依次归档。
9、按病历号将各种检验报告单贴到病历附页上。
二十、处方制度
1、取得执业医师证者方有处方权,可由科主任提出,主管院长批准,医务科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有关科室。
2、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生更改并盖章或签字后再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或签字不清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配发。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处理。处方中有相反、相畏或超大剂量的用药,调剂室可拒绝调配,如属特殊配伍,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双名。
4、饮片、中成药、西药三类药品不得同方书写,饮片处方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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