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先进法庭和人物的同时,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障碍和问题。比如由于有些法庭远离市区,相对闭塞,加上受条件限制,基层法庭法官接受学习、培训的机会相对不多,因而业务素质提高较缓慢,也导致部分案件审判质量仍不高,还存在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个别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较差等问题,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增强和提高。
(五)诉讼调解情况。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因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没有上诉,很少申诉和上访,易于执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对立情绪,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据最高法院统计,2005年经过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绝大部分当事人服判息诉,上诉率仅为9.86%,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为16.13%,全国人民法庭调解结案率为40.27%。1从我市各人民法庭所受理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亲属、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自2005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后,我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要求,全市法院各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尽量做到凡案必调,即使无法调解结案的,在判决前也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坚持多跑、多调,做到以理服人,随案讲法,宣传法制。大多数法庭通过实行“审前顺气法、举证冷却法、庭审透明法、庭后交心法”的“调解四法”,效果比较明显。可以说,通过全市各人民法庭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民间调解和诉讼调解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调解工作新格局。5年来各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23772件,调解结案9936件,撤诉结案 4857件,调解率为62.23 %,一些法庭调解率达到72%以上。
(六)巡回审判情况。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各基层法院设置中心人民法庭后,使得人民法庭数量相对减少,这就给一些没设人民法庭的乡镇的人民群众诉讼带来不便。为解决这部分群众的诉讼难问题,我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大检查2的要求,各人民法庭通过巡回收案、就地开庭、注重调解、指导民调、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而且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理念,已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比如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但作为一种既便利群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办案制度,由于受许多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各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中有些作法不一样,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一样。通过调查,巡回审判开庭有14个法庭时间不固定,12个法庭时间固定,23个法庭每次都通知当地乡镇、群众,3个法庭不通知,7个法庭电话通知,1个法庭印发宣传手册,4个法庭公告通知,1个法庭传票通知,3个法庭口头或书面通知。
(七)人民陪审情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审判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特别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后,××两级法院共依法选任了184名人民陪审员,而基层人民法庭共选任了65名,占35.3%。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基层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呈现出如下特点:从年龄结构看,呈现出年富力强的特征;从学历结构看,呈现出层次较高的特点;从职业类别看,呈现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比重较大的特点(如图四)。通过选任,使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促进了基层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完善,有力地维护了辖区农村的和谐稳定。五年来,全市各人民法庭共受理一审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17037件,人民陪审员参审1606件,占9.43%。其中民事收案16884件,参审1588件,占9.41%;刑事自诉142件,参审18件,占12.7%。
二、问题透视:困难与缺陷
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尽管我市的基层法庭审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基层审判工作机制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在法庭审判机制方面,主要存在“三差”和“三难”问题
1、当事人法律素质差,统一的庭审模式执行难。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初期开始进行的庭审方式改革,主要是针对当时中国“强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3。这种“辩论式”庭审模式趋于城市化,而各人民法庭所设定的审判模式也是这种“城市模式”。这种不分人文、地理的差异的模式,现在看来,只能成为一种极其缜密的必须由专业法律人士来参与运作的程序或过程。这种程序不仅要求法官的专业化,而且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往往也要依靠专业律师的参与才能完成。可面对中国这样一个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东西和南北差距大、人的素质不一样的大国来说,要实行这种统一的庭审模式并不现实。它既不符合农村人民法庭的客观实际,又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农村区域面积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条件较差,有大部分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无钱请律师打官司而诉讼水平又低下的情况下,他们对“城市模式”的诉讼程序不能完全适应。而法官按照理性、逻辑和法律对权利的界定作出的“非黑即白”式的判决,常常又与“中国式的正义平衡感”存在明显的距离。因此,在目前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广大农村仍呈现极浓厚的乡土特征、情理特征的情况下,人民法庭的庭审模式若不区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和乡村的不同情况,就会导致不好的社会效果,和谐司法也很难实现。事实证明,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采取目前正在推行的审判模式,其庭审模式运行良好,取得了预期的改革效果,尽管在个别问题上仍需调整。但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西部地区的人民法庭由于人们个体素质和环境的差异,统一的庭审模式在基层人民法庭很难执行,而从和谐司法的理念出发,我们现今仍要重新定位和借鉴过去曾大力提倡过的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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