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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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联系、指导和管理要加强 1、加强与地方组织以及辖区其它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一方面,法庭应当加强与地方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与联系,以便为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基础。近几年来,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提出的“司法独立”口号,以至于许多司法机关对此产生了误解,认为法院和法庭根本没有必要同地方党委和政府打交道,认为和地方的来往与接触越少越好,这样受到的行政方面干涉会少些,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现在从法庭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法庭生存、工作乃至法院的全局工作,反而给法庭在地方党委政府心目中造成了负面影响,更有甚者危及到了法庭的生存。当然,这只是其中原因之一,法庭和地方党委政府关系处理不好的原因还有其他方面的,例如有的法庭管辖数个乡镇,在地方政府上门求助时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不愿意、不主动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解难,或者附加种种条件,致使地方党委政府对法庭产生意见和偏见;还有的法庭庭长系从机关派下去的,便有高人一等的感觉,瞧不起这些所谓的“泥腿子”,从而也影响到了关系处理。实事求是地讲,在现有的国情和司法实际中,法庭要想更好地生存,更好地发挥职能,不应当是游离于地方党委政府之外,而应该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不断加强与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不断拉近彼此间的感情距离,只有这样,法庭的环境和条件才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实践也证明,哪里的法庭和地方关系处理的好,哪里的法庭相对就日子过的好些。因此,在目前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施以后,有些基层法院不能保障所辖人民法庭吃“皇粮”的现实情况下,作为人民法庭,既要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有服务大局的思想;又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来改善法庭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法庭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才会有一个大的改观。另一方面,法庭应当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辖区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基层乡镇人大代表的关系与联系,以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环境。人民法庭的最大特点和特色就在于其立足乡镇、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农村、农民与乡镇的相互交织构成了法庭工作的画卷。交往面的相对固定性和工作范围的局限性以及服务对象的单一性给法庭工作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同样给其带来了便利性。加强同以上组织和单位联系的好处是:一是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通过邀请民调治保主任旁听案件审理或者协助参与案件调解,来减少法庭工作阻力,节约诉讼成本;通过对村组治保民调主任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和处理矛盾纠纷的法律水平与工作技巧,从而将矛盾纠纷解决在立案前,化解在诉讼外,这样既可以达到事半功倍,又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比如夷陵区、枝江法院的一些基层法庭通过对村组民调治保主任进行培训,通过借助地方政府的三级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将矛盾纠纷解决在立案前,化解在诉讼程序外,从而既避免了将矛盾纠纷引向法庭,又有效节约了办案经费。二是推动了和谐司法在农村的开展。通过开展走遍每一个乡镇、走进每一个村组、走入每一个农户的“三走”活动,为法庭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与感情基础;通过对辖区的村组与工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定点、定人、定责”的三定制度,作到“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通过同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会议等制度来形成联合互动模式来共同解决矛盾纠纷,从而推动了和谐司法在新农村的开展。三是得到了人大代表的信任和支持。通过加强与基层乡镇人大代表的联系,达到使人大代表了解法庭工作、支持法庭工作、宣传法庭工作的目的。“一府两院”中,两院不同于党委政府部门的最大之处就在于两院的工作每年一度要对人大进行工作报告。人大代表的投票重要,法庭工作更重要。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既可以使其了解法庭工作的艰辛而为之呼吁建言,又可以起到宣传法庭乃至法院工作的目的。此外,在某些时候,人大代表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庭解决一些棘手案件起到良好促进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人大代表观审制度、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重大敏感案情通报制度等加强法庭同其联系,为法庭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2、加强对基层法庭的指导和管理。第一、要建立法庭倾斜指导制度。法院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难点在基层,基层的工作最难做。在重视程度上与机关业务庭相比应该有所倾斜。实践中不单是基层法庭的同志有“低人一等”的“错觉”,事实上许多机关领导本身就对基层法庭流露出这样的感觉,也就是说,这种“低人一等”的感觉不是凭空捏造的。因此,法院领导应当将基层法庭工作作为全院工作的重要部分,积极指导、关心法庭工作。此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及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新类型的民事案件不断涌现,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尤显重要。第二、要建立法庭联系和交流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到法庭驻点制度或者定期联系制度,对法庭的工作进行了解和指导,并就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解决和协调,既拉近了机关与基层法庭的感情距离,消除一些抵触和隔阂,又为法庭工作在基层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庭定期交流制度。基层法庭都分布于地方乡镇,建立基层法庭之间的定期交流和联系,或建立民事审判庭与基层法庭之间的联系制度,既可以使在相互借鉴吸收的基础上更好推进法庭工作,又可以使民事指导庭了解基层乡镇、乡村与城市的不同,了解农民与市民的不同,了解案件共性掩盖下的个体差异,从而促使其在民事审判指导过程中能够结合实情作到有的放矢。第三、要建立法庭监管制度。针对法庭队伍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和法庭办案机制不健全的情况,结合法院管理机关庭室的实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套专门管理法庭的制度,使纪检监察、政工、审监及档案管理部门在起职责范围内对基层法庭相关方面工作真正发挥作用,而不会由于法庭“天高皇帝远”不能形成监督合力。 3、加强对基层法官的培训管理。第一、对于初去基层法庭工作的同志应当进行入职培训。初去基层法庭工作的同志在进入工作角色前,应当让其了解基层乡镇和农村的特色以及农民诉讼的特点,了解在基层法庭工作与在城市工作的不同与最大差异,了解案件的特点以及解决问题应当注意的地方和应当避免的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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