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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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例如,初去的法官应该知道尽量在农忙时期不要安排开庭;执行案件应当尽量安排在农民田里庄稼有所收获后如收割油菜后或者柑橘卖出后。另外,可以安排基层法庭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以专题讲座的形式向初去的同志传授基层工作经验,也可以采取“一对一”的形式,指定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以指导老师的身份专门负责帮带一个新同志。通过这些方法,即可以使新同志尽快搞好工作,又不至于因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在实际中处处碰壁挫伤积极性。第二、创造更多的进修与培训机会给基层法庭同志。有种错误观点认为,在基层法庭工作,经验起着主要作用,法律常识懂点就行了,至于理论知识根本没有必要,因此所有的进修与培训机会都留给了机关业务庭,基层法庭庭长能够得到的进修和培训机会都少的可怜,更不用说基层法庭的普通干警了。因此,对于基层法庭同志应该进行最优质的培训,结合他们的基层工作经验给予以理论培养,使其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院队伍中的精英人才。进修和培训可以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组织,基层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训或者轮训,可以进行年度定期培训,也可以制定长远的培训计划,利用几年时间分数个阶段进行。第三、进行定期轮岗制度,为法院培养“全才”。一是实行基层法庭之间的定期轮岗,待在某个法庭工作三年左右时,可将其交流到别的基层法庭,既能继续丰富其基层工作经验,又可以防止其日久坐地成势,预防腐败滋生。二是实行基层法庭与机关业务庭之间的定期轮岗,对法庭干警实行三年或者五年一轮换,让法庭同志有个盼头,不觉得自己一下法庭就判了“无期徒刑”,这样既可以增强同志之间、领导与同志之间的相互和谐,便于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法庭同志法律知识的单一和老化,成为“专才”,以至长远影响法院工作,因为法官必须精通于民事、刑事、行政各种审判,而不是要成为单一的“基层民事干警”。三是基层法庭与综合管理部门的定期论岗,如同监察、办公室、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轮岗,为法院培养复合式多样人才。 (三)四个完善——设置、职能、巡回和赔审要完善 1、完善法庭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一方面,要科学设置和合理调整基层的设置与布局。科学设置基层法庭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目的是为了立足基层、面向农村、服务农民,为了便于基层群众诉讼而设置的,也就是说设置人民法庭的根本目的在于便民,而不是作为装饰或者点缀,加之基层法庭属于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因此也就决定了法庭不象派出所那样每个乡镇都应有。事实上在今天的一些乡镇,由于交通的便利和乡镇的裁撤合并,不少基层法庭不但不能起到便民的目的,反而由于法庭所坐落的地理位置而给群众增添了诉讼成本。如枝江的问安镇属于江口法庭管辖,但是当事人只坐个公汽便可以到枝江法院起诉,若是到江口法庭,则还须到枝江后换乘另一辆公汽才能到达江口法庭,显然加重了当事人负担。所以一是将一些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地方的法庭进行裁撤,节约有限的经费。二是对辖区人口较少、经济不发达地方的法庭予以合并,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地理位置相对优越的地方设立中心法庭,进行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要完善基层法庭人员配备。基层法庭审理民事案件这在我市所有基层法庭中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例外的是在一些法庭还存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还存在审执不分的情况,当然,这里的审执不分是针对于整个基层法庭来讲的,而不是针对具体审判人员来讲的,例如枝江法院采取警力下沉后,向每个基层法庭派驻了法警专门负责法庭案件的执行,这就不能说是审执不分。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也好,负责案件执行也好,基层法庭力量必须得到加强这点却是毫无疑问的。诚如笔者先前所述,基层法庭实际上就是个“小法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而一是要将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或者是有过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同志配备到法庭中去,要为基层法庭选配好领导班子包括庭长、副庭长,同时对于选调或者招考来的大学生首先派往法庭进行历练,为法庭增添活力和后备军。二是采取警力下沉方针,为基层法庭配备必要的司法警察,承担案件审理时的值庭工作,负责案件执行工作,同时还可以负责基层法庭的安全保卫。三是除按照“三审一书一警”配齐外,还应当配备一名立案人员,专司信访接待、立案甚至后勤管理或者网络管理工作。四是配给适当的法庭安全管理人员和伙食人员,负责基层法庭的周末值班及干警伙食,当然有些可以兼职的。 2、完善法庭工作职能与工作方式。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司法的今天,我们要着力探索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新途径。一方面,我们要以构建和谐司法为目标,走出基层法庭只管办案的误区,切实转变基层法庭工作职能。法庭的基本职责是办案,但是这只是其基本职责而不是全部职责,现实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院和法官决不可能象西方同仁那样只司办案,我们的法庭要服务大局,服务党委政府发展这一中心工作的,因而基层法庭就必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与和谐社会构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联系。通过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纠纷,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基层努力;作好新农村建设典型示范户的联系工作,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建立预防机制和事先介入法将辖区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消除在诉讼外。另一方面,要改变工作方式,努力探索法庭审判模式改革的新途径。近些年,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就审判方式进行了大量的改革,但是,由于法庭的实际情况局限,过去那种庭审模式城市化、开庭程序复杂化、当庭质证形式化,就案办案的工作方式,这些审判改革的成果就不能完全适合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由此,对我国目前仍然以纠纷解决为主的基层法庭来讲,一切工作必须从基层农村实际出发,而不能抛离具体的环境来谈司法和谐。要转向多方联动、共同努力,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为目的的轨道上来。一是改变过去那种坐堂办案的方式,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当事人家中去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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