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五4审判方式。
2、法庭工作环境差,审判力量保证难。从法庭工作环境来看,除少数人民法庭达到了标准化和规范化外,大多数法庭都是八十年代修建,一些条件稍好的法庭也存在审判庭简陋狭小,设施差,功能设计以及安全隐患问题,无法满足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有些法庭要么没有专门的审判庭,有审判庭的也是破旧不堪,有的还“外面下大雨,里面下小雨”,“冬凉夏暖”,没有配置专门的开庭电脑,往往是文印和开庭混用一台电脑,更不能和局域网对接。有的法庭集审判场所与办公、生活场所为一体,有失法庭审理的严肃性,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尊严。从人员配备方面与工作任务看,有的法院对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还不够合理,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实践中,部分法庭达不到“三审一书”的人员配备,无人法庭、一人法庭、二人法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即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庭规定》),配备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也存在不科学之处。因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目的仅仅是保证法庭能组成一个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而已。而人民法庭的任务除审理案件外,还有执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能。显然,从人民法庭的任务及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的要求来看,人民法庭仅配备4人是不够的。也正是这种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造成人民法庭简易程序滥用,审判方式改革得不到贯彻落实,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强等弊病。况且一个法庭一个合议庭,又是审判人员负责执行其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这与“审执分离”的原则又是相违背的。另外,从审判人员年龄结构来看,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全市法院各人民法庭共有法官和书记员124人,30岁以下的只有38人,这部分年轻人绝大部分是书记员,31至40岁只有46人,41至50岁的有31人,50至60岁的有9人。由于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审判业务素质高的审判人员尤其少,再加上工作负荷重,导致身体健康并且业务素质高的审判人员是少之又少,无形中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也制约了各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3、职级待遇差,人事管理制度落实难。在人民法庭工作不仅环境较艰苦,而且在法庭工作职级待遇较低,地位更低。比如我市各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中,职级待遇差别较大。仅以法庭庭长为例,正科级庭长少至又少,副科级庭长也只有24人,科员级庭长9人,因此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应当统一。同时,前些年我市基层法院调入的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律本科生较少,而到基层法庭工作的本科本更是少至又少,导致人才匮乏。与此同时,由于法院人事权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法院人事进出口不畅的问题还没得到根本的解决,无用的人出不去,有用的人进不来。而现在全市各法院法庭人中交流绝大多数在于各法庭之间,法庭现有124人中,在法庭工作4年以上82人,其中10年以上的36人,时间最长的已达25年。另外,受当地财政的制约,多数法庭人员均未享受交通、通讯费用补贴,且有些法庭距县城几十公里,因此干警的待遇很难提高,无法做到从优待警。比如我市除少数法院的派出法庭设有食堂外,大多数法庭不设食堂,日子过的捉襟见肘,给法庭工作人员的生活等方面带来许多不便,也严重挫伤了法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比如我市当阳法院目前在玉阳、河溶、育溪设三个基层法庭,十名干警。我们通过次问卷调查,反映出目前基层法庭的主要困难有:经费不足,人心不稳。调查表明,有百分之八十的同志不愿意在法庭工作,百分之六十的同志有低人一等的感觉;百分之百的同志认为法庭工作应该轮换,百分之百的同志愿意回机关当一般干部而不愿意在法庭负责。需要说明的是,这次问卷调查是在该院刚进行双向选择之后,尚有如此多的同志对在法庭工作有抵触情绪,可以看出问题严重的程度。
(二)在巡回审判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不”和“三乱”问题
一是办案程序不规范,有的立案较乱。我国法院的巡回办案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法庭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以上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其突出表现就是立案程序不规范,比如有的不及时向院立案庭登记立案,“以结代收”等等。而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的执法要求不只停留在“方便诉讼”上,更重要的是要求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公正裁判,把案件办得既快又好。也正是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有的把巡回审判制度仅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制度化的自觉行动,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这样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
二是物质配备尚显不足,有的收费较乱。现阶级,有的人民法庭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特别是自今年4月1日诉讼费下降后,虽说有的开始“吃皇粮”,但“皇粮”往往是杯水车薪。有相当一部分人民法庭,既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又缺办案经费,有的甚至连水电费、电话费都支付不起,导致审判工作难以开展。由于有些县市区辖区面积大,法庭审判人员少,这本应是最需要巡回办案的地方。但由于缺乏交通工具和无力支付高额的燃修费用,实际开展巡回办案困难重重。若真的要下去巡回办案,往往只能靠当事人和当地基层组织承担适当的汽车燃修等费用,这又导致变向的乱收费。也正是由于有的人民法庭的辖区内有多个乡镇,每个乡镇又下辖数十个自然村庄,巡回办案路线的周期较长,时间相对不确定,群众不知道巡回法官何时来,在等待无望后不得已只能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前去法庭立案;另外,巡回法官巡回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不一定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都没能得到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原则。
三是沟通联系不够,有的裁判较乱。在司法活动中,由于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庭与基层民调组织在行政上并无隶属关系,只是一种业务指本文来源:文秘114 http://***导关系。法院扮演的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角色,它与乡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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