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构成的具体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对于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不够具体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进行司法解释,来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但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逐渐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刑法的机能也正在从过于强调社会保护而向人权保障倾斜。 有利于我国奉行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政策思想。 只有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都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防止出入认罪,才能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才能为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治条件,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资料: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委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 2010年第3页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第11页
3、赵秉志:《刑法新教程》中国人大出版社 2001年 第36页
4、敬大力:《刑法修订要论》法律出版社 1997年 第22、23页
5、黎宏:“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式展开”载于《刑法评论》2003年第2卷 第66页于
作者:王珍玺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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