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可以保证对缺陷食品召回全程监管到底,避免缺陷食品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重返销售渠道;另一方面,各部门同时进行监管,相互协调,加大了监管力度和范围,可以全面有效地保证缺陷食品召回的实施。
(六)食品召回的意义
食品召回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1.防患于未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能够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为,从而全面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002年11月,北京实行"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成为我国食品召
回的开端。2006年8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颁布实施《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缺陷食品分级召回,并成立了缺陷食品鉴定组,这是我国首个较为系统、具有操作性的食品召回制度。在积累了足够的实践经验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虽然这仍然只是一个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不能统领其他食品监管部门,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2007年 11月30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首次明确实施了食品召回制度,不仅完善了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者的追溯制度,也明确了食品销售者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任,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2009年2月28日,经历了数次草案搜集各方意见后,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五十三条对食品召回作出明确规定,至此,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终于被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对于构建我国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由于该法只对食品召回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把食品召回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如何具体操作做一个很好的衔接,而且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很完善,不可能很好地应对实际存在的种种问题,因此说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尚不够成熟。具体而言,我国目前的食品召回制度尚存在如下问题:
(一)我国食品召回立法尚不健全
食品召回体系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律法规的制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近年来产品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严重问题日益突现,促使我国借鉴欧美先进的做法,在食品领域迅速确立起召回制度。但分析现有的食品召回制度法律规则时,可以发现:第一,现有的食品召回法律规则确立时间短暂,与社会、大众,尤其是食品企业的融合程度不高。第二,现有的食品召回法律规则虽然先后被《食品安全法》与《侵权责任法》所确认,获得了正式法律地位,但欠缺可操作性的条款,致使具有权威性的召回制度难以实现设定的价值。第三,虽然《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对细致,但是,由于该规定只属于质检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的层级较低,因而其适用能力也大打折扣。第四,在召回活动中,大多数争议的最终决定权都落在政府行政部门的手中,赋予行政部门决定权在于实现食品安全和公众生命安全,但无可避免的是,现实中可能存在行政规制过度、权力寻租的情况,也可能由于财政匮乏、执法人员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等因素致使召回决定权无法合理实现。因此,当现有自主召回制度尚欠缺清晰界定企业、政府部门在召回活动前后相互之间的行为责任规定的情况下,不假思索的赋予行政部门各种决定权有欠理性。第五,对于食品召回的界定,各个规则之间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比如说,《食品安全法》中的主管部门是卫生部门,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主管部门却是质检部门,这种规则界定上的不一致,也是影响食品召回制度有效适用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食品召回监管体制混乱
第一,我国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多部门的管理似乎能够涵盖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多个部门同时管理,必然会导致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清,如"三鹿奶粉事件"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奶粉是因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三聚氰胺所致。然而事件发生后,原收购环节的"奶站"却不明确归哪个部门监管,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是一个空白--"七八顶大盖帽管不好一袋奶"。多头管理的弊端在此时凸显无疑,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可能会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争先恐后地要求进行监管,导致职责不清、职能重叠。同时,对于某些比较棘手的事件,各部门为避开可能对本部门造成的利益损失而相互推脱,这种部门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必然使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部门间职责不清、职能重叠是现有体制的一大弊病。
第二食品召回后监管不力。缺陷食品召回是企业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下架、退市,退市之后一般是退回企业自行处理。但企业作为一个利益追逐体,能够完全基于公众利益将缺陷食品自行销毁吗?这似乎是一个很难衡量的关系,一旦监管部门疏于监督和引导,将会导致缺陷食品重返市场,继续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召回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如2008年12月,位于陕西的金桥乳业有限公司被查出5. 25吨问题奶粉,其中11袋275公斤奶粉三聚氰胺超标,20天后上海再曝三聚氰胺事件,上海熊猫乳品因三聚氰胺问题被查处的消息公开;2010年1月,四家乳制品企业的产品被曝三聚氰胺超标,1月31日,官方确认2008年问题奶粉重新入市,接着又开始一轮全面清查。像这样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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