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顾后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在食品召回中屡见不鲜,致使问题食品屡禁不止。食品召回的监管若只是停留在事故最初的监管层面,召回便是空谈。
(三)我国食品召回溯源制度欠缺
食品溯源制度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它有助于迅速查明不安全食品所在,为召回提供可靠基础。完善的溯源系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社会基础。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指出的定义,可追溯性是指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欧盟颁布的178/2002号法令中把食品的可追溯性定为对一种食品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阶段的踪迹均可追溯查寻,即食品在整个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都可以找到踪迹。
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规模小、数量多且分布广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居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但这种分散式的非正规食品加工企业在食品生产中未能完全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甚至某些食品外包装上缺乏最基本的标识,更何况裸装食品。而且小作坊式的家庭加工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与个人生活糅杂在一起,根本没有关注食品卫生。食品加工企业的这一特点导致食品出现问题之后,难以溯源,即使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再大,食品召回也无从谈起。我国的召回规定第8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这可以视为我国食品溯源制度的雏形,但是由于没有将其纳入食品安全法,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的约束力相当有
限。
(四)我国食品召回配套措施不足
首先,食品安全标准无统一规定。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中要遵守国家强制标准,但由于政出多门,不同部门对于同一种食品可能制定出不同的标准,例如:酸牛乳的国家标准(gb2746-1999)规定在酸牛乳中可添加防腐剂苯甲酸钠,但在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规定的苯甲酸钠的使用范围没有酸牛乳,这就让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和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无所适从。
其次,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刚起步,相应的检测技术手段和设备也处于初级阶段。对于缺陷食品的召回,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是在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大的问题时才开始启动召回程序,对于在食品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召回的情况少之又少。如苏丹红事件发生后,英国在几天之内就迅速将"涉红"食品紧急召回,但我国却一直处在追查之中,由此可以看出其中的差距。
再次,缺乏系统公开的食品安全网络系统及预警快速反应机制。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及整个社会进行维护。然而,食品安全无法公开,阳光便无法照进该领域,政府监管,企业自律,消费者监督便都是漆黑一片,无法运行。在信息闭塞,资料缺乏的情况下,预警及反应机制更是无从谈起。
最后,食品行业安全赔偿制度尚未形成。食品安全事件一旦事发,涉及之广,损失之大无需多言,然而消费者及整个社会的损失往往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补偿,或者说是赔偿。如何让合理的善后消除消费者及社会的损失与不安,急需解决。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和健全食品召回的法律体系
我国食品召回难以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立法的缺位,立法空白导致制度建立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应该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国务院相关各部单独或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各地制定地方法规,形成一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召回做到有法可依。具体来说要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提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法律等级,并根据现实社会的食品安全形势审时度势,及时恰当地出台司法解释。
1、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召回问题并没有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而是规定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当中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009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但在该意见中,我们很难找到强化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要求,说明政府对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对此应进一步修改《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专章规定,将缺陷食品进入市场后负责实施召回的企业应该如何操作、召回后怎样处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如何补偿等一系列问题以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让食品召回在实施中企业有章可循,政府有法可依,消费者有规可求。
2、提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法律等级
完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还需要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由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原因在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多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这种监管体制,最大的难处就是如何实现各部门监管职责间的"无缝隙衔接"。尽管《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规范,但要想在食品召回制度中做到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必须要由国务院来明确在召回过程中的监管部门角色。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虽然对食品召回管理进行了较为详细妥当的规定,但因其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在实践中其权威性和执行度都会大打折扣。因此,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由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3、及时出台司法解释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食品安全事件常常具有突发性、多变性等特点,致使原有法律法规常常始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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