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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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国应当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但尚未查明问题源头、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作出赔付规定或者未达成赔付协议时,先行使用食品行业赔偿基金对受害者先行救助与赔付,然后向责任人追偿所有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的制度。国家先行赔偿的必要性在于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和尽快救治受害人的需要。"三鹿奶粉事件"中我国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对受害者予以救助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奠定了食品行业安全赔偿基金制度的实践依据和社会基础。《食品安全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也为我国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四、结语 总之,我国在立法上虽然设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其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体系,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要走的路还很漫长。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需要将上述各项制度措施相互联系,共同配合,才能促使食品召回制度化、常规化、体系化、科学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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