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契约履行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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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履约资本范围,或通过契约条款的规定、调整而将履约资本在当事人之间重新配置,使有欺骗、机会主义行为可能的当事人能够重视其自我声誉资本的维护。当然,在缔约当事人的私人履约资本较小的情况下,提高会计契约履约率的另一个基本思路是提高会计契约的完全性程度,因为履约资本与契约的完全性程度呈反方向变化。 (三)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外部环境条件: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产权改革的完成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为缔约双方在发生契约纠纷时提供解决问题的参照基准,使各缔约方形成一个稳定的预期,并且其威慑力量的存在可以对有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人产生一种事前的规制效应。事实上,在法制相对完善的国家里,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是能够正常运行的,因为清晰的法律条款可给予人们稳定的预期,而在法制尚不健全、还处于变动中的发展中国家里,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扭曲的,交易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扭曲的,交易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他们对法律、法庭处理契约纠纷时的态度与结果的判断。 产权是信誉机制的基础(张维迎,2001),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运行同样需要完善、合理的产权制度作为基础,因为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给缔约当事人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目前中国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产权不清楚,没有确定的私人所有者,产权不清,企业或契约当事人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单方面守信也不可能从重视信誉资本中获得利益,当然就没有必要和积极性讲信誉了。曾经有学者对西方29个国家的产权与契约制度的保护情况进行过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一个社会的信任程度与该社会对产权与契约的保护制度密切相关:对产权与契约的保护越有效,社会的信任程度就越高(knack and keefer, 1997)。就会计契约而言,无论是债务契约、股权契约还是经理契约等,无不需要合理、完善的产权制度作为其信誉机制的基础,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缺乏改革最后彻底完成的产权制度不仅导致了会计诚信的缺失、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而且因为会计信息作为会计契约履行的基础,使得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正常运行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甚至破坏。从这个角度看,重建我国社会普遍缺失的契约诚信与契约信誉、扼制虚假会计信息的蔓延、促进会计契约的自动执行等无不依赖于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完成。 三、会计契约两种履约机制的比较与结合 法律作为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其优势在于国家权威的存在,在于法庭被假定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裁决会计契约纠纷。然而,法律对会计契约的执行,当其所需要的条件不能满足时,这些优势就会转化为劣势。例如,法律执行会计契约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要求会计契约条款是完备的,事实上,会计契约难以真正完备,因而法律对会计契约的强制执行就会难免有失公允而缺乏效率;又如,法律执行会计契约的另一个条件是,会计契约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ex post)不仅能被缔约双方观察到,而且还能够为第三方(如法庭)所确证,然而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即使履约行为能够为缔约双方所观察到,但却难以为法律执行机构所确证,所以由法律来强制执行会计契约的成本就会很高,从而就不见得有效率。具体来说,由法律或法庭来强制履行会计契约存在如下不足之处:第一,法庭不会比缔约方本身拥有更多的信息,实际上可能拥有的信息更少,这样证据(信息)不够,法庭可能作不出有效率的裁决;第二,法庭人员可能还不如缔约方老练,会计缔约经验匮乏,因为会计专门知识的获得成本相对较高,而会计规则的精微之处对非会计专业人员更是难以直接体会到的,因而法庭在会计契约领域内,会计知识的缺乏会阻止其作出有效率的判决;第三,法庭在裁决会计契约时,可能有他们自己的逻辑目标如公正等,法庭也很可能区分不了最优契约的重签和不完全契约的重签;第四,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由第三者执行的博弈规则,这个第三者就是法庭法官和政府官员,他们也是正常的社会人,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张维迎,2002),没有所谓的超然的第三者,当约束法官的有关制度不完善时,法官也可能会有受贿等机会主义行为,这必然要影响到公正、有效率的司法判决。 与会计契约履行的法律强制机制相比,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即声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一种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尤其是在许多情况下,当法律机制无能为力时,就更需要信誉机制的存在(张维迎,2002)。对现实的观察表明,包括会计契约在内的契约交易关系的执行,很少直接交由法律去执行,大多数都是依赖于缔约当事人的声誉机制来执行的,声誉机制的比较优势也就在于此。如前所述,会计契约的声誉机制要发挥作用,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作为基础,同样当这些条件不能满足时,其作用就相当有限。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主要缺陷表现为,一是自我履行契约会导致纷争、引起资源租值的耗散,即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将使契约关系局部地返回到所谓的“霍布斯丛林”(hobes jungle),因为会计契约关系只不过具有自利本能的经济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手段和体现,是对人们经济利益的一种界定、描写与计量;二是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在起作用过程中,也是要招致成本的,这种成本可能使违约行为被缔约双方同时接受,受损的一方不采取任何措施回击违约的另一方,也就是,当私人惩罚成本太大、超过其因实施惩罚所获取的收益时,受损者就可能没有积极性去实施个人惩罚。 法律与声誉作为履行会计契约的两种基本机制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既有相互替代的一面,又有相互补充、相互加强的一面,更多的时候是二者的相互结合运用。声誉机制运行良好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机制的需要,节约交易成本,而没有声誉机制作为基础,即使在会计契约中就未来可能的所有偶发事项订明清楚,法律机制的运行不是不可能,就是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法律机制作为后盾、威慑力量存在,人们之间也没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利用声誉机制来履行契约。同时,这两种机制也有分工的一面:法律规定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致范围,而声誉则负责法律难以规定清楚或没有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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