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只在部分地区进行,涉及多种污染物,交易形式多异,包括“补偿”、“汽泡”、“容量节余”和“银行储存”四种政策。随着1990年通过《清洁空气法》第四修正案,并实施酸雨计划至今,美国排污权交易取得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者自主决定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人或者卖出排污权的制度。目前,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地削减了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汽体的排放。
(二)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1、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制化。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增补的法律规定中,将s02排放权交易制度法制化,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其实施。修正案中,明确地规定通过排污交易政策来实现s02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即主要通过汽泡政策、排污减少信用进行交易的政策和补偿政策等加以贯彻实施。这种以立法的形式来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制度,为排污权交易的成功实施提供了保障。
2、良好的交易市场。排污交易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良好的交易市场是其顺利实施的前提。美国市场经济发育较好,体制较为完善,为排污交易政策的成功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完备的监督管理体制。美国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排污交易监督管理体系,从交易参加者的确定到许可证的分配,再到许可证交易和审核各个环节,都制订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政策的实施。特别是,联邦环保局针对排污交易情况采用的严密监测系统,完整、及时和准确的提供排污信息,更是有效实行排污许可证交易政策的关键。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
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制化
1、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排污权交易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将环境容量作为一种资源管理基础上的,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和配套制度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排污权的合法性、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及排污权交易的合法化,保障企业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自由买卖、信息共享,促进市场中的公平竞争。但目前,法制体系和信用体制却不够健全。因此,建议政府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写入环境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环境是可利用的资源,同时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自行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有力地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2、推进排污权交易法制建设。基于对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及其法律关系的探讨,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了引导、规范、维护、监督排污权交易,应该加强和完善排污权交易试点地方的地方立法,使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有良法可依。在此基础上,逐步总结经验,制定部门规章,以加强对全国范围内排污权交易的指导和协调。从目前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来看,对于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虽有部分法律和法规,但有的不具体,有的不全面,有的缺乏配套法规、规章,尤其是直接规定该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尚是空白。根据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初步的法律依据,为全国性立法进行探索。
3、加强全国人大立法解释,修改法律,构建排污权交易的法治基础。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确认富余环境容量资源的集体所有权。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则可以根据环境容量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性质,确定初始分配排污权的有偿性。同时,进一步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义务。
4、完善地方立法,使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来讲,要推行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转让市场,必须依靠立法来进行规范。目前,由于各区域环境污染因子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总量控制进行地方立法,内容主要包括总量控制执行办法,许可证交易管理办法等。
(二)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的完善
在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把排污权交易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政府与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也就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过程。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就某种污染物排放权每年定期与排污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无偿划拨等。一般来说,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污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污量大的排污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一般不需要固定的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确定。二级市场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排污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等。我国的二级市场比较混乱,所以政府要加强对二级市场的管理,但不是强行干涉。我国现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尚存在较多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子,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我国应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积极培植交易市场,探索公平、合理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建立公平合理的交易机制和专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保证排污权交易有效进行,弥补市场交易可能出现的不足,为企业进行交易提供良好的平台。排污权市场化的建立和推行,最重要的是对现行的排污权的管理机制进行变革。通过变革,切实把市场经济规律应用到排污权管理中去,为排污权市场化的推行创造一种有利的氛围。同时,我国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使之充分发挥治理环境污染的作用。
(三)加强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监管力度
1、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以,应加大对违规排污的惩罚力度,提高企业在环境方面的违法成本。政府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和配置先进的监测设施。此外,应当坚决禁止环境管理部门行政,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装设指定厂家的环境监测产品的行为。要维护市场招标投标的开放、竞争和有序。
2、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合理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日渐发展,政府职能必须发生转变,即从过去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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