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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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额度的主导者转变成为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监督、保护者。比如,政府职能范畴可以限定为:区域排放总量的确定、环境容量价值的准确评价、排污权的审核、排污权的初始发放,以及相应的约束规则的制订等。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应尽可能利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命令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政府要在重点污染源建立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监督管理系统,努力提高维护和管理排污权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能力。排污许可证的有偿转让,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决不能离开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在排污交易市场的培育阶段,这种监督和干预更是必不可少的。此外,通过买卖排污权来保护环境,将使政府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尤其是直接经办交易的工作人员权力扩大,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左右排污市场,进而影响整个环境保护事业,因此,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止他们利用许可证的买卖谋取私利,是实现政府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保障。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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