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信用制度建设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也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通过文献回顾,对 该领域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评析,指出信用制度研究成果的不尽如人意之处,同时提出信用制度的完善必须着重在 法律上重塑我国信用制度模式,改革和创设新的信用法律制度,最终促进信用制度运行在法制化的轨道上。
[关键词] 信用制度;理论研究;完善途径
信用制度作为现代国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经过 150多年的建设,已成为西方国家经济良好运行的基础和保障。我国学界对其研究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对域外有关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理论研究开始从零乱走向系统,从肤浅走向深入,从片面走向全面,逐步形成了关于信用制度的一套理论。认真总结国内外理论界研究成果,对于有效遏止信用环境恶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信用制度研究理论综述
1.学界对信用制度基本理论层次的研究
(1)信用的概念。研究一个问题,最基本的是要弄清楚被研究对象是什么,即其概念。一些权威的专业性较强的工具书关于信用概念的解释:《大英百科全书》:(credit)指“一方(债权人或贷款人)供应货币、商品、服务或有价证券,而另一方(债务人或借款人)在承诺的将来时间内偿还的交易行为。”《韦氏英文词典》对信用的解释是:the system of buying and selling without payment on security,即信用是发生在不直接兑付的交易形式中,债权人以对债务人还款能力和承诺的信任为基础预先实现某种所有权的转移。lOCaLhoST这些理论反映信用的基本要义是对借的偿还,属于经济信用的范畴。《中国大百科全书》指出:信用——借贷活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工具书对信用的阐释,基本着重于经济的视域。
学者们对信用概念的研究,分为一般意义上的信用概念、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等的信用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信用概念即道德层面的信用概念。吴汉东在《论信用权》中认为:就一般意义而言,信用有两种含义。一是以诚信任用人,新人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人的信任。《论语·学而》:“与朋友交而不信乎?”。道德层面的信用概念具有其自身特点,即以道德为支撑点,排斥契约和法制约束,重视最高统治者的信用示范作用,呈差序格局状态和权利义务的非对称性等。
法律意义上使用信用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拉丁文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在罗马法中,fides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它既可以涉及从属关系,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在古代德国,信用则用于交易活动的誓约中。以“in treu”(于诚实)的名义强制交易对方作誓。为了求得更加可靠,在诚实之外加“glauben”(信用)一词为誓言,以确保契约义务的履行。在日本法中,“信义则”本来是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单方面准则,以后逐渐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均遵循的共同准则,1947年民法将“信义则”提升为关于权利义务的普遍指导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信用被称之为credit、trust或reliance。《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一方是否通过信贷与另一方做交易,取决于他对债务人的特点、偿还能力和提供的担保的估计。”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从法学、会计学、财税学等多方面阐述了credit的基本含义。其中主要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指商家或个人贷款或取得货物的能力(ability );这是依据美国福特总统的政令所作的解释。二是指债权人赋予债务人延期支付或承担债务且缓期偿还的“权利”(right)。在英美法中,信用与赊购、信贷等交易活动有关,是当事人特殊经济能力的表现,同时信用也是一种经济上的信赖,来源于债权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评价。
从经济学角度,《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将信用解释为:“提供信贷(credit)意味着把对某物的财产权给以让渡,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的所有权。”香港大学教授饶余庆认为信用“包含债权和债务关系,其根据系授信者(债权人)对受信者(债务人)偿还之信心。”此种定义认为信用是一种债务关系,但同时也是一种道德和心理因素。
以上各种学科的信用概念说明了信用的内涵是十分丰富并且复杂的,每种概念都从某个角度认识了信用,都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反映了学界对信用认识的不断深入。
(2)信用的法律属性。关于信用的法律属性,吴汉东认为:信用不是一种人格利益,而应归类于无形财产的范畴。其理由主要是:信用是特定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信用是一种没有物质形态的无形财产利益;信用主要是以汇票、信用证、资信文件为载体的财产利益。王丽、田虹认为:信用具有三大法律特征,一是信用的财产性;二是信用的流通性;三是信用的中介性。从信用的法律特征层面进一步论证了信用的财产属性。
(3)信用的分类。王淑芹认为信用具有一般形态和具体形态之分。一般形态的信用泛指一切与约定(规定、承诺、契约、誓言等)有关的社会伦理关系及其相应的规范要求和品行,是对具体形态信用所共同具有的普遍性质的抽象与概括;具体形态的信用,是社会生活各领域信用的特定表现形式,如经济信用以及更细分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等。具体形态的信用有多种分类法。依信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国家信用、国际信用;依信用内容的差异,可分为人际信用、家庭信用、职业信用、制度信用、消费信用、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租赁信用等;依社会活动的领域,又可划为经济信用、政治信用、法律信用、伦理信用。
2.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理论的研究。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起于经济界和实业界,理论界的关注起步于货币信用制度建设的研究,时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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