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这一时期对货币信用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与当时银行体系改革多元化思路相对应的。如葛兆强提出国家垄断信用应向国家调控信用转化,以形成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储幼阳呼吁应建立商业信用为基础,银行信用为主导,多种信用为补充,中央信用为主导的信用制度。夏德仁认为,货币的产生为市场资源配置创造了前提条件,建立在货币关系基础上的(银行)信用关系进一步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2001年以后,我国信用制度的研究向多角度展开,重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信用制度总体框架研究。陈洪隽、马经等对信用制度总体构架进行了全面探讨。认为我国失信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信用制度不健全,即金融机构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是内在原因,社会信用伦理制度不健全和信用法制不完善是外在原因。黎越等介绍了国外的信用制度经验,如在奥地利申请信用卡和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比较宽松,但对各户信用的监管却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各银行和金融信贷机构一般通过相互合作或向银行同行业同业协会等查询各户的信用资料。(2)信用文化建设分析。张曙光认为,政府不能对金融机构提供隐含担保,不能行政组织债转股,建立信用制度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要对封建文化进行扬弃,加强道德教育,试办道德法庭。(3)个人信用制度分析。学者比较详细地介绍了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经验,包括成熟的制度体系、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众多的业务机构参与者、种类多样的业务品种、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等,并据此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包括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消费信用的商业保险制度、担保保证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规。
进入2002年,我国理论界着力于信用制度对策研究,如赵怀勇等人提出,应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的法律法规;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包括健全法律体系,制定行业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保证资金投入;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和数据库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汪劲指出,国外的信用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可概括为发达的征信评估业;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和专业协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广泛而深入的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精细分工的信用管理行业等。
二、国内外信用制度研究现状之评析
对国内外信用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作了介绍,并与域外的理论研究进行比较后,我们可以对我国学界关于信用制度的研究现状有一个大概认识。研究现状是为了将来,我们应对现状进行成败得失的总结,以便为将来的研究提供经验教训,指明方向。
总的来说,我国学界信用制度研究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理论研究的成果来源上来看,我国学者对信用制度的考察多从比较法方法出发,对国外的相关理论成果进行了批驳与吸收,形成了自己比较综合的观点。可以说,我国对信用制度研究的每一个进步,几乎都离不开对域外成果的进一步吸收借鉴。总体上,我国信用制度的研究是建立在域外研究的基础上。这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向先进理论的靠拢,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的理论研究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对先进理论还有些消化不良,不能很好地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
第二,从理论研究的对象角度来看,我国对信用制度的研究注重从规则角度进行,研究大多集中于对象的基本理论层次,如概念、本质、特征、功能等,尽管相对于早期的研究,我国现在的研究已有所具体化(如对个人信用的探讨),但总体上仍没有对信用实践和个案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
第三,缺乏对信用制度模式建设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经过150多年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的欧洲模式、信用服务全部由私营机构提供的美国模式和信用信息仅限于向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日本模式三种基本模式可供我们借鉴。这个问题是研究中国信用制度的基本问题,应首先得到解决。
第四,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学者们的研究主要着重在介绍国外信用法律制度的成果,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较少,缺少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具体对策的研究。
三、我国信用制度完善的途径
笔者以为,信用制度的完善必须着重于在法律上重塑我国信用制度模式,完善信用法律制度,最终促进信用制度运行在法制化的轨道上。
1.我国信用制度的模式构建。我国建立信用制度模式,不可能完全照搬他国模式,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功能分析,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模式。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应将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信用主体的自由发展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信用制度,以社会为主体来构建整个信用机制。政府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应起到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其职能在于扶植和监督信用机构的正常运行,推动信用制度立法,并且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而企业与个人的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调查及咨询服务从市场竞争的自由性及公正性来考虑则应交给市场主体来操作,让从事征信服务的企业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为此,应在全国设立若干家信用征信机构,这些机构在业务上应既有竞争,又各有侧重。在地域上有一定的分工,在服务对象上有所倾斜,如有的主要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服务,有的为零售商服务等。同时还应允许各中小城市建立地方性信用服务公司,这类机构的服务对象应主要是本地区的各类客户。
2.改革和创设新的信用法律制度,使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立法的支持。信用法律制度就是国家对经济主体进行信用等级鉴定而出具信用证明或报告,规范其使用方法、有关处罚和奖励等法律、法规的总和。世界上信用法律制度比较先进的有美国、英国、德国等国,这些国家的信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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