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主要是指为西部及农村边远地区提供普遍服务;二是指要为各运营商、不同网络的用户提供一视同仁的电信服务。可见,电信运营商必须承担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广泛的基础电信服务的义务和责任。而目前在我国的电信运营商中,只有中国电信担负了普遍服务的责任,这不利于电信业的长远发展和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的电信服务总体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全国仍有数千个行政村不通电话,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也日益突出,普遍服务的责任仍十分沉重。为此,应尽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向所有的电信运营商分摊普遍服务的责任,并对承担普遍服务的运营商的亏损进行合理补贴,这样才能鼓励各个电信运营公司向电话网未达到的区域扩张网络,这不仅解决了普遍服务与市场机制的矛盾,同时也体现了平等竞争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吕廷杰:面对拆分后的中国电信市场各公司应如何打算〔n〕,人民邮电报,2003.1.7
〔2〕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1
〔3〕黄继忠等:自然垄断与规制理论和经验〔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英子:电信市场的可竞争性〔eb/ol〕,中国信息产业网,2005.4.18
〔4〕赵峰:自然垄断管制与寻租〔j〕,经济学家,2003.6
〔5〕常欣:放松管制与制度重建-中国基础部门引入竞争后的政府行为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1
〔6〕陈小洪:中国电信业:政策、产业组织的变化及若干建议〔j〕,管理世界,1999.1
〔7〕向俊波:我国电信产业中的垄断经营和政府管制分析〔j〕,经济问题,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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